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收到法院执行款55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收到法院执行款5573.68万元。
涉案金额: 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租赁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禧徕乐)发放委托贷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借款利息 18%/年。委贷合同到期后,上海禧徕乐未及时归还本息。2015年9月23日,公司披露该委托贷款业务逾期公告(详见公司2015-044号临时公告)。
2016年9月8日,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将禧徕乐宿迁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被申请人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清偿申请人本金40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香溢租赁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了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对禧徕乐宿迁公司所享有的债权。
二、裁定情况
2016年9月23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禧徕乐宿迁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即委托贷款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对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之和最高额不得超过5887万元(详见公司2016-042号临时公告)。
三、执行情况
2017年4月1日,香溢租赁收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汇入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禧徕乐案件执行款5573.68万元。本案终结。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风险资产的收回(含委托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