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诉讼阶段:法院执行中,收到法院执行款1645.47万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法院执行中,收到法院执行款1645.47万元。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通联)为案件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银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烯碳)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7708.16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等。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4日,公司、香溢通联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签订《股票质押式代采购货物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宁波炭基委托香溢通联代为采购货物并另行签订具体的《购销合同》;沈阳银基对前述委托采购业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股票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香溢通联和沈阳银基签订《最高额股票质押担保合同》,沈阳银基以其持有的银基烯碳10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000511)及其派生权益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同时,香溢通联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沈阳银基对上述框架协议及《购销合同》项下产生债权提供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生效后,香溢通联按约定为宁波炭基代采购并交付货物,但宁波炭基未依约及时向香溢通联支付采购货款7720.90万元。经过多次催讨,2017年5月10日,银基烯碳出具承诺函,承诺就宁波炭基对香溢通联的货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鉴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2017年6月16日,香溢通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7-027)
2017年6月26日,经申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银基烯碳5000万股股票,冻结期限至2020年6月25日止。
2018年5月3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1、宁波炭基向香溢通联支付货款7708.1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2、被告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香溢通联有权对被告沈阳银基持有的银基烯碳10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000511)享有质权,以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28)
二、执行进展情况
经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沈阳银基持有的被司法冻结的银基烯碳部分股票。
2018年8月10日,香溢通联收到法院执行款16,454,669.79元。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款项的收回,有助于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对经营有积极的影响。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处置工作,力争剩余款项的早日收回。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