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全景网 2016-05-19 16:55:00

摘要
股票简称:香溢融通证券代码:600830编号:临2016-02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

股票简称:香溢融通 证券代码:600830 编号:临2016-02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股东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内容见 2016 年 4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编号:临 2016-019)。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三)分配方案:

1

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454,322,7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45,432,274.70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

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

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一般机构投资者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2

截止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中天发展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郡庙企业总公司五家公司股东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单位,应持股票帐户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件、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财务管理部办理。联系电话:

0574-87192009,联系人:周慧。

六、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宁波市西河街 158 号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4-87315310

传真电话:0574-8729467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