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募基金违规案例:设资金池及利益输送
摘要 2016年以来,监管层开始对金融行业的乱象从严监管,私募基金行业也开始从之前的野蛮发展进入行业重新规范的阶段。但行业风险出清并不会一步到位,投资者需要对私募基金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例有所了解,以积累一些风险防范的经验。案例:借助合伙通道搞资金池和利益输送A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
2016年以来,监管层开始对金融行业的乱象从严监管,私募基金行业也开始从之前的野蛮发展进入行业重新规范的阶段。但行业风险出清并不会一步到位,投资者需要对私募基金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例有所了解,以积累一些风险防范的经验。
案例:借助合伙通道搞资金池和利益输送
A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备案了1只产品,但其实际投资运作了30个产品。其处于存续期的产品规模大,涉及投资者众多,产品兑付压力大,个别产品已出现兑付风险。
经查,A公司发行Xl、X2……Xn等多只私募产品,设立了Yl、Y2……Yn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同约定,Xl由Yl作为资金募集及运作主体,但实际由Y2代理。合同约定X2投向信托产品,但实际投资中为规避监管,将资金汇入某个人账户并以其名义投资于信托产品。合伙企业之间与管理人账户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X3产品成立后,资金转入合同未约定的其他单位账户。
A公司的主要销售合作方是B公司,B公司负责资金募集。B公司又与A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由B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所得收益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分配。经查询工商信息,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A公司在法律上并无关联关系,但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等个人却以合伙人的身份多次参与A公司的基金运作。
A公司将部分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及他人财混同、涉嫌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相关规定。对此,北京证监局对A公司进行了处理。
案例解读
该案是利用多种形式搞“资金池”的典型案例,一旦资金链断裂,则最终将会演变成“庞氏骗局”。
1、规避监管,搞“资金池”
A公司为募集充足的资金,通过多种形式搞“资金池”。一是通过发行多期产品,产品均投向同一项目,为满足不同运作阶段的资金需求,常常需要“借新还旧”。二是通过超额募集资金,将部分资金投资于约定项目,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到期产品的约定收益。三是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亏损项目,弥补损失。
2、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复杂的关联方进行利益分配
A公司的主要销售合作方是B公司,B公司负责资金募集。B公司又与A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由B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所得收益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分配。经查询工商信息,B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和A公司在法律上并无关联关系,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等个人却以合伙人的身份多次参与A公司的基金运作,其中的关联关系千丝万缕、难以辨别。
3、私募机构利用登记备案的合法外衣迷惑投资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管理人须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其产品须备案。但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公示其信息不构成对资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A公司虽已登记为私募管理人,并备案了1只基金,但投资人在购买公司产品时,仍需审慎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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