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真伪 识风险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摘要 编者按:近年来,经过持续整顿,我国私募行业规范程度和抵御风险能力均有所提高。但相比持牌机构,私募基金整体合规风控水平偏低,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多发,风险事件频发的局面尚未完全扭转。为此,证监会私募部在总结近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会同证监会北京局、天津局、吉林局、黑龙江局、江苏局、安徽局、湖北局
编者按:近年来,经过持续整顿,我国私募行业规范程度和抵御风险能力均有所提高。但相比持牌机构,私募基金整体合规风控水平偏低,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多发,风险事件频发的局面尚未完全扭转。为此,证监会私募部在总结近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会同证监会北京局、天津局、吉林局、黑龙江局、江苏局、安徽局、湖北局、湖南局、广东局、重庆局、四川局、云南局、深圳局、宁波局、厦门局、青岛局联合编写了本案例集。案例集以当下社会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误解,按照“持牌金融机构”篇、“公开宣传”篇、“保本保收益”篇、“合格投资者”篇、“托管账户”篇、“集团实力雄厚”篇的顺序,最终落脚到“非法集资”篇,逐步揭开假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真面目,以期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辨真伪.识风险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切莫被“私募备案”忽悠,警惕“伪私募”挖坑,避免非法集资陷阱。私募投资要淡定,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
证监会近年来持续加大私募基金领域专项检查执法力度,深化市场乱象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私募基金风险化解。五年来组织1.4万余家私募机构自查,现场检查1700余家,处理处罚或移送涉嫌犯罪线索400余家,指导基金业协会清理1.4万余家“空壳”、失联、不具备展业条件、严重违规的私募机构,避免了风险的进一步积累,按行业整体机构数量来看,私募基金风险发生率为0.39%,总体可控。
但我们也看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最大的“毒瘤”、对人民群众财产最大的威胁主要是假私募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活动风险,形势非常严峻。一方面,这些非法集资的“伪私募”,骗取登记备案,披上了“私募基金”的皮,背地里却干着违法犯罪的事,让私募基金“背了锅”,败坏了行业形象,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误解和偏见;另一方面,这些“伪私募”,动机不纯,欺上瞒下,精心策划不易被外界看懂的复杂结构,刻意隐匿受益所有权和控制关系,幕后操纵,将控制的“私募机构”作为“提款机”,通过虚构标的、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手段,挪用、转移基金财产,隐瞒资金真实去向,自融自担、庞氏骗局,欺骗监管机构,逃避监管,混淆“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界限,辅以花样翻新的作案“套路”和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极易诱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钱袋子”。
从本质上讲,这些机构已经不是私募基金,而是“伪私募”,是“非法集资”,是“金融诈骗”;这些机构所引发的风险已经脱离私募基金风险的范畴,转而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风险。然而,当下“伪私募”的存在却还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土壤:一方面,我国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容易滋生刻意甚至是精心策划的金融诈骗,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从事欺诈、不法行为及其他投机行为。融资方也不乏恶意逃废债、失联跑路等威胁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85%为自然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性质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认识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对私募机构和融资项目了解不充分,对信息披露监督较少,刚性兑付预期根深蒂固,私募投资者的不成熟也给违法违规行为以可乘之机。
因此,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公检法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行动,也需要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文化,提高人民群众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更有赖于人民群众炼就“火眼金睛”,辨真伪、识风险、不参与、敢揭发,实现全社会、全行业、全生态链对“伪私募”的联防共治,消除“伪私募”生存的社会土壤,让其无所遁形,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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