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能随意卖保险了!银保监会规范8000亿规模银保渠道
摘要 一直存在却不怎么被提及的“银保小账”正在遭到狙击,银保渠道在经历过多轮整治后,终于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性指导。近日,一份以“特急”形式下发到地方监管、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保险行业激起了涟漪,佣金统一管理严禁账外核算、险种比例设限、商业银行代理保
一直存在却不怎么被提及的“银保小账”正在遭到狙击,银保渠道在经历过多轮整治后,终于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性指导。
近日,一份以“特急”形式下发到地方监管、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保险行业激起了涟漪,佣金统一管理严禁账外核算、险种比例设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准入、退出更加明确……8000亿规模的银保渠道迎来新要求,有人称之为被带上了枷锁。
“新规将进一步提高银保业务的成本”,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谈对行业的影响。
2003年,监管机构允许一家银行同多家保险公司合作之门打开后,银保渠道迅速发展,并成为我国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在这个过程中,一大批新成立的中小险企依靠银保渠道迅速崛起,更有银行系保险公司将其作为主要销售渠道生存发展。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人身险公司实现银邮代理业务8032.34亿元,同比下降24.11%,在人身险公司所有业务中的占比为30.59%;而随着行业转型发展步入深水区,这一增长情况在今年出现变化:2019年前6个月,银保渠道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6131亿元,同比增长22.52%,占比提升1.94个百分点。
自3月下旬开始征求意见后,管理办法在5个月后迅速落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而与此同时,《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等系列规范银保渠道文件将被废止。
6章70条,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附则,涵盖准入退出、经营规则、问责制度、佣金支付、保障型险种占比等多方面要求,银保监会合并后,银保渠道销售的监管进入了怎样的新业态?
首提佣金统一结算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员工收取保险公司的回扣。据我所知,这不是个别现象,对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内、对外都必须坚决果断,对内谁收取回扣就开除谁,甚至是移交司法处理;对外取消相关保险公司准入资格,哪怕会影响我们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个健康的组织文化,远比收入多少更重要。”
上个月,招商银行(600036,诊股)行长田惠宇在内部的讲话引发业内广泛关注,而这也使得银行保险合作中的一直广泛存在的“小账”现象浮出水面。
“小账”与大账相对应,是在支付正常费用外,保险公司私底下给银行员工或相关负责人的回扣。据一位保险从业人士介绍,为了促进银保渠道销售,“小账”现象由来已久,而目前,为了规避监管,不少小账都是面对面现金交易,先给到客户经理,再由客户经理转给柜面经理甚至是支行行长。而小账也不仅仅只有现金一种方式,保险公司会请外部机构进行培训抑或是举办活动,以旅游、预付费消费之类的形式给到。此外,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因为没有事实上的监督,保险公司内部人里外勾结进行套费。
尽管监管一直强调保持高压态势,但这一行业潜规则却屡禁不止,此前曾有保险分支机构因“小账”行为被以“对单位行贿罪”处罚。
《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加强佣金集中管理、严禁账外结算和经营,保险公司不得额外支付利益。这打破了原先只要分立保费和佣金账户、记录销售人员报酬的模糊概念”,华金证券分析师崔晓雁表示,此举有利于加强银保佣金结算透明度,减少因销售回扣大小账的乱象,形成健康的销售服务体系。
明确具体险种保费占比
自2017年起,人身险行业开启了转型发展序幕,在“回归本源”的监管要求下,各家险企纷纷调整保费、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保障性业务,而与趋势相匹配,银保渠道也被提出了新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同时,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值得注意的是,这剔除了之前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如业务占比不达标,银行将面临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8月26日,人保寿险副董事长、总裁傅安平在中国人保(601319,诊股)2019年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通过量化规定银行代理渠道必须回归保险本源和保障,这有利于整个行业转型和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傅安平表示,2015年之前,银保渠道是人保寿险的主渠道之一。在人保集团提出高质量转型后,人保寿险将其定位为重要渠道。过去银保渠道做趸交业务,现在则要通过银保渠道做期交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公司而言是一大利好,可以通过新规加强实现价值转型的目标。
此外,在产品销售上,《管理办法》明确了销售场景: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应在设有销售专区以上层级的网点进行,并严格限制在销售专区内。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较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要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销售专区,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从业人员的控制,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出现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将丧失代理资格
在2018年,邮政集团(含邮储银行)、建设银行(601939,诊股)、平安银行(000001,诊股)、天津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诊股)、兴业银行(601166,诊股)、光大银行(601818,诊股)等14家银行因银保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收到罚单,总计被罚金额为572万元。而除销售误导行为外,还有银行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更有银行在客户数据上“动了手脚”。此外,还有银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对于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准入、退出管理,并表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决定的颁发许可证,其许可证不设有效期。
在退出上,明确提到,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将撤销授权。
而在代理业务中存在的各项行为,《管理办法》从多个角度列出了负面清单。例如针对容易被误导的老年人群体,做出了特殊要求,当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时,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一位银行从业人士表示,在对不少行为进行明确外,也有一些优化竞争业态的条款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由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改为 2 年,此外可以与不超过 3 家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业务(此前为 1 家),且许可证不设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