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完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利差损风险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 2019-09-04 08:01:00

摘要
8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82号文”)。182号文的发布,年初便已初露端倪:1月,银保监会通报彼时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即为产品开发报备不合规、不合理,将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报送。如阳光人寿

  8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82号文”)。

  182号文的发布,年初便已初露端倪:1月,银保监会通报彼时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即为产品开发报备不合规、不合理,将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报送。如阳光人寿报送备案的某养老年金险保险(万能型)最低保证利率为3.5%,突破备案产品监管规定上限。随后,业内传出银保监会已经暂停报批预定利率为4.025%的人身险产品,原因是“有较大利率风险”。

  评估利率从4.025%降至3.5%

  监管所指“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与产品报批时的“预定利率”是什么?两者又有什么关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是保险公司为应对未来经营风险和确保财务状况,按照监管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取的负债。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在对产品定价时,根据自身对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假设的收益率。

  人身险产品采用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为监管规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和该产品预定利率的较小者。比如,182号文就规定,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预定利率并非投保人获得的实际收益率,但二者无限接近,预定利率越高的产品,自然也越吸引投保人。一般情况下,预定利率不能高于评估利率,因此,评估利率下调,也意味着预定利率下降。”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分析。

  182号文此次就将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并非一成不变。2013年8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不再执行此前已沿用14年的2.5%的上限限制。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即4.025%)。

  这就是“4.025%”的由来。而随着182号文的实施,预定利率为4.025%的产品将逐渐成为过去。

  积极应对利差损风险

  此次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降至3.5%涉及两类产品,即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和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从银保监会披露的情况来看,原因有二:一是防范利差损风险;二是在前期调研中,这两类产品暴露出的风险较高。

  利差损是指寿险公司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最近一段时间,随着全球进入降息周期,“利差损”再次被关注。曾有寿险公司负责人直言:“寿险公司最大的风险不是当期收益率高低,而是长期收益率能不能覆盖负债的成本。”

  事实上,在2013年推动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过程中,原保监会已建立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估利率,并根据长期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从近几年的人身保险业发展看,通过落实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切实管住了增量业务利差损风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行业改革的深化,现行评估利率形成机制有待优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评估利率与险种的关系较为密切,不同险种的评估利率可能有显著不同。普通型养老年金和10年期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两类产品的定价受宏观利率的影响比较大,因此,这次调整是基于对当前国内国外经济形势以及经济走势的一个判断。”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我们认为,未来保险业投资端面临一定压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有必要适当下调现行评估利率。”

  审慎预防并非否定市场化

  除了直接下调评估利率,182号文更从长远角度完善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正如监管所言,“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是动态的、前瞻的,需要依托行业力量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组织保障”。

  182号文明确,未来,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与此同时,确定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国际经验看,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机制,评估利率的确定充分体现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联动,及时反映未来市场的趋势性变化。

  “审慎预防不是否定市场化,182号文依旧保留了市场化机制。这些机制为将来基准利率、投资收益上行,调高评估利率,进而调高预定利率同样预留了空间。”方正证券分析师左欣然表示。

  引导行业进一步回归保障

  据银保监会披露,此次下调两类产品评估利率上限,保险公司需增提1200亿元责任准备金。不过,这并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内含价值以及偿付能力等指标。

  “责任准备金增提,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产品开发、销售策略、定价策略等方面。”长城证券研究所非银金融分析师刘文强预计,从2019年“开门红”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将预定利率4.025%的养老年金作为主打产品销售。在即将到来的2020年“开门红”,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加大身故、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销售力度,以缓冲182号文对保费收入的影响。另外,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未来保险储蓄类产品的吸引力可能会下降,尤其是银保渠道压力会加大。

  从银保监会近期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182号文来看,监管机构意在从更深层次引导行业回归保障。在这样的氛围下,刘文强认为,并未参与年金险价格战、保费销售能力强的上市险企更具优势。

  延伸阅读

  寿险预定利率20年变革

  1999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2010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

  2013年8月5日,普通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改革正式启动,原保监会发布的《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中提出: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2015年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原保监会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取消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自主确定。

  2015年9月2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2016年9月2日,原保监会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需审批。

  2019年8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其他险种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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