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银行保险业案件风险 银保监会发文从源头堵起
摘要 作为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违法违规风险因素交织形成的一种综合风险,案件风险正逐步进入监管视野。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旨在从源头防堵案件风险。监管部门制定《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责任
作为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违法违规风险因素交织形成的一种综合风险,案件风险正逐步进入监管视野。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旨在从源头防堵案件风险。
监管部门制定《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
据业内人士介绍,银行保险业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及各个业务层面,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类、内幕交易类、业务类、业外诈骗类等领域。
具体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财产或其他权益的,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侵犯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客户资金、财产、其他权益,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或将被视为重大案件。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金额占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所有者权益比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或风险敞口金额占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总资产比例的百分之五(含)以上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报告法人总部和属地监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据业内人士透露称。
上述人士还透露,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和案件审结。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应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和监管督查。在处置业外案件中,查实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应开展机构内部问责和行政处罚。
在内部问责程序上,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报监管部门备案,并依此开展内部问责。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方案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与属地监管部门或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沟通。
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案件风险监管,初步形成了案件风险防控制度体系,行业案件风险总体可控。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因素日益复杂,风险防控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对此,监管部门表现出严惩不贷、绝不手软的决心。从《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正不断完善案件管理制度体系,突出银行保险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筑牢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
在业内人士看来,案件风险防控是“放开前端”和“管住后端”的重要结合点,既落实企业风险管控责任,又发挥监管守住风险底线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领域,案件风险评价也是“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今后案件风险管理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资本要求越低,反之,资本要求则越高。
《办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