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助力慈善 共促慈善事业发展

来源:中融财富 2019-09-10 08:08:42

摘要
进入9月,纪念日、节日纷至沓来。9月1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三周年纪念日。9月5日,则是我国第四个“中华慈善日”。《慈善法》实施三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信托公司也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根据民政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的公开数据显示,三年来,慈善信托备案数量持续

  

  进入9月,纪念日、节日纷至沓来。9月1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三周年纪念日。9月5日,则是我国第四个“中华慈善日”

  《慈善法》实施三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信托公司也加入到慈善事业中。

  根据民政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的公开数据显示,三年来,慈善信托备案数量持续增长,分别为42单、59单和108单。受托人结构看,本年度108单备案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35家信托公司和9家慈善组织。其中,97单由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4单由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7单为共同受托人。从委托人结构看,本年度108单备案慈善信托中38单由企业作为委托人,34单由慈善机构作为委托人,15单为多类型委托人合作。这三类委托人的总占比超80%。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慈善机构都选择慈善信托这一工具来开展慈善工作呢?这要从慈善信托的比较优势说起。  

  慈善信托可以更好的体现委托人的意愿  

  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合同与受托人就慈善目的、信托存续期限、信托财产的使用及管理运用方向、受益人筛选方式及范围、财产使用、委托人的权利以及受托人的义务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确保委托人的慈善目的得到实现。  

  慈善信托管理规范透明  

  信托是一种比较完善的法律关系安排,法律对于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受托人还要受委托人的约定义务约束,这些约束机制的存在使得慈善信托在信托财产的管理及使用上更为规范透明。

  慈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  

  慈善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能够实现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风险隔离。  

  慈善信托设立简单,运作成本低  

  慈善信托设立只需要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并备案,设立门槛低,不存在资金门槛要求,无须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运营成本低。  

  资产管理专业,保值增值性强,监管科学  

  慈善信托的财产管理需要同时具备信托财产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要体现慈善公益的特殊性原则。在信托制度中,慈善信托财产依附于受托人名下,在财产管理上具有慈善法人难以比拟的优势。  

  慈善信托运作灵活  

  慈善信托用于慈善目的的财产支出没有明确的限制,对于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也不存在限制,慈善信托财产可以进行更多保值增值的投资。  

  对个人或家族而言,人们往往会采用传统的慈善捐赠方式回馈社会。事实上,相较于慈善捐赠,慈善信托也拥有很多制度优势。

  •   捐赠的钱款可持续经营,可传承慈善精神,可树立家族品牌效应。

  •   慈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其他财产,可实现风险隔离。

  •   信托财产使用更加灵活,可基于不同的信托目的分批次进行捐赠。

  •   委托人可变更受托人、设立信托监察人、要求受托人向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慈善信托可以更好的体现和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   信托公司具备双监管框架,向银保监会报告、向民政部门报备,定期披露,引入信托监察人进行监督,透明度高。

  正是这些优势,更有利于个人或家族慈善心愿的达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总体而言,在《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要求下,慈善信托已经建立了非常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治理机制,充分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管理优势。充分运用慈善信托这一工具,将有助于企业、组织和个人更好地参与慈善事业。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汇集更多资金资源,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建立长期、稳固且可持续的慈善运作模式。

  多年来,中融信托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坚决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号召,主动回归信托本源,大力推动公益和慈善信托,重点向扶持贫困地区人口脱贫、贫寒子弟教育、防治环境污染等领域倾斜,助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推动成立了多单慈善信托,在“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家族+慈善”等多种运作模式方面均有成熟经验。同时,公司还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了诸多慈善领域的合作。

  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汇聚更多力量,中融信托还将继续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信托在财产隔离、资产配置和专业运作方面的独特优势,并将继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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