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设立地选择--开曼群岛

来源:用益研究 2019-09-16 13:28:42

摘要
【摘要】近年来,国际商务已经逐步取代旅游业,成为百慕大经济发展的支柱。百慕大是世界最大的境外金融和商业中心之一。百慕大与开曼群岛、BVI群岛并称为“离岸避税天堂”。百慕大的法律体系为英国普通法。百慕大立法采取两院制,立法部门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百慕大司法部门由商业法院(CommercialCour

  

  【摘要】近年来,国际商务已经逐步取代旅游业,成为百慕大经济发展的支柱。百慕大是世界最大的境外金融和商业中心之一。百慕大与开曼群岛、BVI群岛并称为“离岸避税天堂”。

  百慕大的法律体系为英国普通法。百慕大立法采取两院制,立法部门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百慕大司法部门由商业法院(Commercial Court)、地方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组成。  

  一、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相关法律及重大修订

  百慕大有规范、系统的信托法律体系,信托相关法律主要有:

  《受托人法》

  《信托(特别规定)法》

  《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法案》

  《百慕大房地产信托法》

  《百慕大国家信托法》

  《信托公司法》

  《养老信托基金法

  《信托业务上诉审裁条例》

  《持有许可证从事信托业务的通知》

  此外,百慕大政府还通过颁发规则、令文的形式,对百慕大的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如《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令》《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申报会计师)(重要事项的事实与材料)条例》。

  值得注意的,《受托人法》《信托(特别规定)法》和《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法案》在2014年都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此次修订中,百慕大政府在《受托人法》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了关于管辖法院对有缺陷的受托权利行使的处理规定;在《信托(特别规定)法》第二条中增加关于权利保留的规定;在《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法案》第一附表中,增加了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并删除第二、三段中“业务至少由2人管理”的规定。

  (二)信托相关制度

  在百慕大,只要在签署信托文件,且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信托即可被建立。同时,除信托资产包含百慕大土地外,一般在百慕大建立信托不需要注册。此外,百慕大政府也不要求受托人是百慕大居民,对受托人的身份也没有限制。不过,为确保在必要时可接受百慕大法院管辖,建议至少保证有一名信托受托人是百慕大居民。

  (三)家族信托实践

  百慕大因其较为完善的信托制度,已被较多高净值人士所青睐。下面以邵逸夫家族信托管理为例,介绍其在百慕大的家族信托实践。

  邵氏信托基金是邵氏资产的最终持有人,公开信息显示,这家成立于百慕大的信托基金通过在瑙鲁共和国注册的Shaw Holdings Inc.和香港本地注册的赐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和邵逸夫奖基金会有限公司,再由邵氏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邵氏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为在百慕大注册的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受益人则包括根据信托契约要求挑选的任何个人或慈善组织。

  

  二、商事法律制度

  

  百慕大公司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本地公司(Local Company)

  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海外公司(Overseas Company)

  互助公司(MutualCompany)

  互助基金公司(Mutual Fund Company)

  同时,百慕大承认合伙制,其合伙企业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海外合伙等。此外,百慕大允许成立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其设立要求与本地公司一致。

  根据百慕大《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81)的规定,如果要在百慕大设立公司,该主体必须在百慕大进行注册。需要提交百慕大政府一个详细的商业计划、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百慕大《公司法》根据公司的类型的不同,对公司章程的内容作出不同规定。不过,其要求所有公司的章程都必须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是否为豁免公司等事项。同时,公司章程需要经所有订立者签字,并且需要至少一名证人出席签订现场。

  

  三、税收制度

  

  百慕大税收方面的法规比较健全,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杂税法》《企业服务税法》等。

  就个人而言,百慕大的个人移民,如:退休者、艺术家等,不需要在当地缴纳任何税。如果移民者死亡,其只需缴纳登记在其名下资产,如房屋、船舶、飞机等3%的遗产税。就企业而言,百慕大对在当地注册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同时,目前百慕大的豁免公司及其股东(通常居住在百慕大的股东除外),无须缴付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让税、遗产税或继承税。此外,百慕大豁免公司无须就签署的任何文书缴付印花税,但涉及百慕大财产的交易则有可能需要缴付印花税。

  百慕大未与任何国家签订避免双重税收条约。2005年,百慕大制定了《国际合作(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法》,规定了百慕大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监管主体、交换流程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百慕大与美国签订了《外国账户税务遵从法》,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海外金融机构须向美国国税局披露该机构内的美国客户的基本信息,否则需向美国国税局缴纳30%的预扣税,进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百慕大群岛的商业保密性。目前百慕大已承诺实施“AEOI标准”,并将于2017年进行首次CRS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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