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抢食”不良资产市场 存在困难之处

来源:用益信托网 2019-09-17 14:43:22

摘要
当前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信托机构开始“抢食”不良资产市场。其中最近的案例就是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信托。8月16日,平安信托表示,将组建新事业部布局特殊资产投资机会,目前正在招兵买马、组建团队之中。其实,信托并不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新参与者,从之前来看,信托在其中更多地发挥了通道的作用。近几年,随

当前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信托机构开始“抢食”不良资产市场。其中最近的案例就是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信托。8月16日,平安信托表示,将组建新事业部布局特殊资产投资机会,目前正在招兵买马、组建团队之中。

其实,信托并不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新参与者,从之前来看,信托在其中更多地发挥了通道的作用。近几年,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违约股权质押等风险暴露,国内市场的不良资产不断增加,为信托机构真正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带来了更多机会。

但是,信托业参与不良真的就如报道所言前景大好吗?其实并不然。虽然信托已经有多种形式可以参与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但信托公司现有的专业能力、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偏好,以及外部的法律、司法等环境都还有明显制约和不足。

且早在2017年,就有行业专家对信托参与不良进行了探讨。

信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之辩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石俊志:

信托制度具有灵活的权利分离与重构优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法相当灵活,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和灵活。

从国际上看,信托并不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新参与者,在这方面早已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

而从国内现状看,信托也早已参与其中,但更多地发挥了通道作用,为不良资产由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提供了新的手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处长张雁青:

现在信托跟不良资产合作有几种模式,一是帮银行“出表”的,一般是银行把资产包做指令性计划给信托,然后信托把这个收益权转让,银行用其子公司或者其他资金接,这其实是银行在直接操盘。

二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做,就是把资产卖给资产管理公司,形式上走公开程序,买完之后,资产管理公司把这个做指令给信托,其后信托把这个收益权卖掉,这就出现一个“非非标”。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负责人朱军:

在国内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一揽子金融需求的“实业投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能够扮演丰富的、多层次的角色。

信托相比银行机构,很明显的一个优势,就是没有在股权运作上的法律限制。债转股本身是经济下行周期下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优势商业模式,而信托完全可以利用金融牌照优势成为银行处理不良债务的通道。

中国农业银行投资银行部总裁于建忠:

不良资产是典型的“逆周期” 业务 ,考验着管理机构的行业经验、处置手段、专业技术、专职人才等多方面的合力,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成熟的运营模式是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信托公司虽然拥有一定的风险项目处置经验,但如何摆脱通道的尴尬地位,如何在参与进来后真正地“养活马”,这都是需要考虑的课题。

在这方面,国外PE的模式可谓是一个较好的借鉴。此外,很重要的是要有人才,最好有“实业+科研+金融+人才”这种四合一的融合。

石俊志:

以债转股模式为例,我也认为信托业应该培养人才,专职的股权管理人才,以真正专业地作为股权人在企业里行使职能,真正地介入企业中担任董事,甚至是财务总监。

上面提到了银行介入企业所受的法律限制,那么在债转股这一主题中,债权还是属于银行的,而股权则可以通过信托机构的专业团队来行使,信托就替代银行持股进行股权管理,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各方问题。

当然,所谓的培养专职人才,并非培养所有产业行业的人才,而是培养几个重要行业,如煤炭、钢铁、石油等行业的人才,因为这几个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在新的市场形势下,信托与银行互动性将加强,介入深度也会提升,这些离不开诸方面的努力和配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金融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院教授张海云:

信托替代银行持股进行股权管理,我赞同这个理念。联想到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除了公司型、合伙型之外,还有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

从功能的本质上看,我感觉应该允许信托替代银行持股进行股权管理。与此相应,我感觉现在有观点提到的“穿透式”监管,似乎其中存在一种误读,即误认为如果金融机构甲没有资格从事某一业务,则也应自动禁止其将这一业务委托给有资格从事这一业务的金融机构乙。

在这一点上,我感觉需要细致探讨“穿透式”监管应有的目标、效果、边际。

信托参与不良,困难何在?

行业经验和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不良资产是典型的 “ 逆周期” 业务 ,需要对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及拐点的准确研判,考验着管理机构的行业经验、处置手段、专业技术、专职人才、服务和分销网络 、资本实力等多方面的合力,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成熟的跨周期运营商业模式是 获取超额利润的关键因素之一。

信托公司虽然拥有一定的风险项目处置经验, 但无论是行业经验还是专职人才方面都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不良资产的获取能力、定价 能力、管理能力更是相当薄弱。

尽管短期内信托公司可以借助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外部服务商的合作,但是如果完全依赖服务商的经验和判断,将始终无法摆脱通道的尴尬地位, 在市场中缺乏独立生存的可能。

信托资金特性与不良处置匹配性较差

不良资产处置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领域,处置回收金额和时间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披露情况看过往的不良资产处置周期基本在4年左右,特大资产包处置周期还会更长。如果采用债转股等形式 ,处置回收周期将更长。

目前信托产品期限在1~3年,呈现出较显著的中等风险偏好、 固定收益的投资品特征,现有投资者并不适合不良资产处置这类风险较高、收益回报不确定业务的要求,未来产品发行销售面临较大挑战 。

法律、司法等基础配套还不完善

在过往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等实际操作中,由于法院不理解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往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即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为依据,在案件审理或财产保全过程中,都曾被某些地方法院认定为信托设立无效 ,导致以信托名义追偿不良债权时被驳回起诉,可能最终导致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此外,处置不良资产必然涉及大量的诉讼,目前信托在财产保全方面成本过高。

根据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 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 》,其中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温馨提示:本平台除原创文章外,其他内容意在交流分享,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不对相关内容享有任何权利。部分素材源于网络等常用搜索引擎,如涉及版权、知识产权归原作者和该权利人所有,因技术原因未能及时联络源头授权请及时通知以便我方迅速删除相关内容,以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未尽事宜请联系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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