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放大招!现场检查新规来了(10大要点)
摘要 上市公司抗拒监管层现场检查的事件屡屡刷屏,近期有被证监会终身拉黑的奔腾集团董事长夫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将如何开展?场检不合规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很快,银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办法规范将至。为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今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
上市公司抗拒监管层现场检查的事件屡屡刷屏,近期有被证监会终身拉黑的奔腾集团董事长夫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将如何开展?场检不合规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很快,银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办法规范将至。
为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今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办法》突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现场检查定位,明确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二是完善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工作职责。三是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立项程序。四是丰富现场检查方式方法。五是鼓励自查自纠,促进机构合规经营。基金君在六十七条内容基础上整理出十大要点:
1、明确可行使调查权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清涉嫌违法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相关调查权应当符合两大条件:一是在检查中已获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或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二是相关调查权行使对象限于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包括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掌握违法行为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以下五类单位或个人:
2、明确多个被调查的机构
《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除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外国银行在华代表处、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亦是要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
3、明确现场检查的人数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4、明确利害关系人员应回避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5、外聘审计机构应配合现场检查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当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的责任。对外聘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等问题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被查机构立即评估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6、特定项目可由机构内审部门检查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必要时,银保监会可以要求银行或保险业机构的内审部门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对检查实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7、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联合进行场检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跨部门场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配合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跨地区场检,“检查过程中,为查清事实,检查组需向除被查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涉及跨银保监局辖区的协查事项,经银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函要求相关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予以协助。”
据了解,2019年银保监会尝试对9个省级银保监局进行轮流交叉检查,防止本地监管利益固化,熟人关系问题。
8、抗拒调查构成犯罪将受司法处罚
《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阻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9、现场检查结果或将影响机构的评级
《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考虑。
10、严肃处理违规现场查检纪律的人员
《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