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承销0.9亿私募债违约背后:惊现数亿财务造假

来源:新浪财经 2019-09-18 18:02:59

摘要
新浪财经讯国海证券(000750)曾因承销发行同时以自由资金认购了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发行的私募债券违约而受到质疑。江苏中联物流违约后,国海证券也对江苏中联物流提起了诉讼,但案件迟迟未有进展。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二审刑事裁定书解开了这一债券违约背后的真相。根据判决

国海证券承销0.9亿私募债违约背后:惊现数亿财务造假

  新浪财经讯国海证券000750)曾因承销发行同时以自由资金认购了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发行的私募债券违约而受到质疑。江苏中联物流违约后,国海证券也对江苏中联物流提起了诉讼,但案件迟迟未有进展。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二审刑事裁定书解开了这一债券违约背后的真相。

  根据判决书显示,江苏中联物流于2006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厚华,由关宏、陈厚华实际控制。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间,江苏中联物流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2018年7月,中联物流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江苏中联物流又是如何在经营不善,连续亏损的情况下,让国海证券愿意帮其发行私募债券,并愿意用旗下产品及子公司去持有江苏中联物流私募债的呢?

  判决书中显示,2013年下半年,关宏、陈厚华在经营管理中联物流公司期间,为达到顺利发行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要求的情况下,伙同为中联物流公司代理记账的刘某某及中联物流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向承销券商国海证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致使国海证券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决定对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项目立项。

  之后,关宏伙同周某、刘某某通过制作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并通过亚太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虚增营业收入6.7亿余元,虚增利润1.4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17万余元的审计报告。

  2014年1月,承销券商国海证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3月至7月,中联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说明书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备案后,先后向国海良时期货、国海证券、广西德瑞房地产等三家机构投资者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13中联01”、“13中联02”、“13中联03”,共计0.9亿元。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国海证券控股的国海良时期货以自有资金认购了江苏中联物流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免职总额2000万元的债券,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管理的“国海金杯安鑫1号”认购了江苏中联物流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

  2016年7月上述债券到期后,江苏中联物流无力支付本息,造成国海证券重大损失。

  案发后,关宏、周某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和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刘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7年11月10日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宏为江苏中联物流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人员周某为江苏中联物流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代理记账人刘某某为帮助江苏中联物流发行债券的人员。三人在江苏中联物流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周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本院还认为,江苏中联物流虽构成单位犯罪,但鉴于其已被法院宣告破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再追诉江苏中联物流,故对江苏中联物流的关宏和周某不能适用罚金,但刘某某并非江苏中联物流的员工,而刘某某又积极参与到关宏等人的共同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活动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刘某某个人判处罚金。

  综上,依法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关宏有期徒刑3年;周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陈厚华被另案处理,尚未公布判决解决。(云谈/文)

责任编辑:w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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