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受托人定位 开启信托业发展新篇章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19-09-23 09:09:12

摘要
“信托公司唯有坚守受托人定位,主动纠偏,才能有效发挥信托制度灵活性和创新基因,为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打破行业“发展-整顿”的恶性循环,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作者|唐炜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副主任来源|《当代金融家》杂志2019年第9期

  信托公司唯有坚守受托人定位,主动纠偏,才能有效发挥信托制度灵活性和创新基因,为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打破行业“发展-整顿”的恶性循环,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作者 |唐 炜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副主任

  来源 |《当代金融家》杂志2019年第9期,原题为《回归受托人定位,开启信托业发展新篇章》

  我国信托业随着改革开放于1979年恢复营业以来,在40年发展中不断探索,历经数次整顿而曲折前进,最近十多年获得快速发展,一跃而成我国金融体系第二大子行业,已成为居民财富管理和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从2009年至2018年的十年期间,我国信托公司受托资产从2.05万亿元增长为22.7万亿元,七成以上投入了实体经济领域;共向信托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4.12万亿元,实现信托业务收入共计5354亿元。随着信托业进入风险防控攻坚期和转型发展关键期,信托公司唯有回归受托人定位,坚定纠偏,才能打破行业发展反复整顿的怪圈,步入回归信托本源的高质量发展轨道,开启行业发展新篇章。

  信托的本质

  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信托,本质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而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可见,在信托活动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信托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按委托人意愿确立信托目的,以受托人名义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管理目标。

  在此法律框架下,信托实现了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特殊属性和功能,如通过信托财产权的转移登记实现财产权利和利益分离、通过赋予信托财产独立性而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和受托人“尽职免责”有限责任、通过信托管理连续性安排使信托财产管理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优点等。而信托法律关系除规范了信托当事人权利和信托财产特殊属性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信托由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形式是货币还是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均无限定,从而使信托具有极为灵活的应用方式,其应用范围被认为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因其巧妙的机制设计和高度的灵活性,信托获得了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能够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于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需求,不断创新应用方式,在世界范围得到广泛传播。各国信托业因发展背景差异而各具特色,如英国是民事信托发源地,其传统的公益信托非常发达,美国是证券投资信托的起源地,其创新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独具特色,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贷款信托法》,创造了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金钱信托等。可见,信托业务作为在信托法律架构上开展的业务,具体业务形态并无定式,信托本源属性也不取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服务内容,而取决于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特殊功能在信托业务活动中是否得到维护和体现。

  受托人定位的要义

  历经数百年发展后,信托受托人已逐步由自然人拓展到法人机构,信托活动也从民间信托发展为营业信托并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受托机构随之成为在信托法律架构上开展营业信托业务的一类特殊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是我国营业信托的专营机构,其区别于其他金融中介的根本属性以及从事信托本源业务的界定标准,并不在于信托业务形式是发放贷款还是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范围是分业还是混业,也不在于受托内容是资产管理还是事务服务、受托性质是商事信托还是民事信托,而在于其受托行为方式是否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其商业模式和风险特征是否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受托人定位。

  受托人的行为方式

  其一,应以“信任”为展业基础。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种信任应该来自受托人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专业服务能力,而非来自受托人明示或隐性的刚兑承诺,否则受托业务就变成了负债业务,信托公司就异化为类银行信用中介。在道德操守方面,信托公司必须以“信托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受托服务最高宗旨,解决好可能存在的各类利益冲突,既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因追求信托公司利润目标或为信托公司股东谋取利益而损害信托受益人利益。在专业能力方面,信托公司需具备与受托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人才队伍和管理体系,在资产管理领域应具有通过风险管理创造风险价值的能力,在服务信托和慈善信托领域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税务、信息科技系统、企业经营管理等综合服务能力。

  其二,应以“信托目的正当性”为受托前提。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基于灵活性是信托最大的优势,“近善则善,近恶则恶”,审查信托目的对信托公司而言非常重要。信托公司若通过为委托人监管套利或违法违规提供通道开展“信托”业务,虽然表面上不必承担风险且获得了受托收入,但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以隐匿方式积聚金融风险降低了监管有效性,乃至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违背了信托本源要求。

  其三,应对委托人诚实守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行事,履行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但绝不能按自己意愿而必须按委托人意愿行事。资金信托产品作为由受托人主动设计并发起的资产管理产品,对投资者的忠实义务体现为按合同履行受托责任,信息披露成为体现诚信的重要方式。例如,销售时告知产品真实风险,确保投资者适当性;过程中披露资金真实投向和使用方式,不通过欺诈投资者来输送不当利益;及时揭示资产真实风险和净值,破除刚兑预期,等等。信托公司要诚实守信,绝不能以误导或欺诈方式将信托产品卖给不匹配的投资者,或通过层层嵌套隐瞒资金真实投向,将信托产品做成非标资金池来承接风险项目,甚至使信托产品成为股东圈钱工具。当然,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行事需受到信托目的正当性的制约。

  其四,应为受益人利益勤勉尽责。信托公司为此应配备有能力胜任受托职责的专业人员,事前履行注意义务、充分尽职调查,管理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以合理方式而非投机方式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从而真正实现信托资产独立性,将信托财产收益和风险均归属受益人,受托方尽职免责。对目前信托业务中占比较高的信托贷款等非标债权融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须牢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属性,面向未来把握宏观调控方向,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确定融资对象,增强信用风险定价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匹配合格投资者,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创造风险回报,通过准确计量信托资产风险并提足资产减值准备加强信托产品净值管理,最终在卖者尽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受托机构的商业模式和风险特征

  其一,应以信托业务为主业,受托服务收入是盈利主要来源。信托公司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两大类,信托业务是主业,固有业务也需为信托业务服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主要是对自有资本金的运用,需确保固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公司可能承担的受托赔偿责任提供保障。因此,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应过多考虑盈利目标而采取激进的投资策略,需主动控制股票、股权投资等高风险或低流动性投资的业务规模和占比,严格限制对外担保规模,有效控制固有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损失。应以信托业务收入作为主要盈利来源,聚焦于提升受托服务能力,依托信托本源功能,积极拓展信托业务范围,增加信托业务收入,减少信托赔偿损失,增强盈利能力,获得良性发展。其商业模式的关键是,在坚持信托本源的基础上,善用信托灵活性,获得竞争优势,依靠提升受托服务质量,提高信托服务收入水平。无论资金信托还是服务信托,信托公司都不能提供具有担保性质的“抽屉协议”或固定回报承诺,以类信用中介的角色从事信托业务、收取实为利差收入的信托收入。

  其二,应以操作风险为主要风险类别,受托行为是主要风险来源。信托公司的主业是信托,其主要风险必然也来自信托业务。但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不直接取决于信托资产风险,而取决于受托服务质量,取决于因受托行为不当导致信托受益人合法利益受损而需信托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无论受托资产面临何种风险损失,在信托公司按受托人职责履职尽责的情况下,均应由信托受益人承担。因此,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受托行为的操作风险,而不是在刚性兑付背景下的信托资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是,若信托公司受托行为不当,信托资产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会因信托公司的赔偿责任,从表外向表内传导,使信托公司风险应对能力面临极大挑战。信托公司要加强风险防控,一方面强化受托行为管控,通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完善内控机制,控制操作风险水平;另一方面提高操作风险应对能力,通过预计负债方式充分计提操作风险拨备,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固有资产流动性。

  我国信托业定位的历史变迁

  从新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看,引入信托时并不具备信托本源业务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在金融压抑背景下,信托更多是作为一支积极的市场化创新力量发展起来的。由于偏重运用信托的灵活性优势,对信托本源特征不够重视,行业因此历经数次整顿。而在信托业40年来“发展-整顿-发展”的循环中,社会各界逐步深化了对信托发展规律的认识,信托机构也在摸索中日益向符合信托本源的受托人定位靠近,通过不断改革,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获得成长和壮大。

  第一阶段(1979?1999年),名为金融信托机构,实为高度银行化的金融百货公司。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银发字〔1986〕第97号)将信托机构定位为归属银行体系的新型银行类机构。在这一阶段,信托机构实际成为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证券业务及实业投资的金融百货公司,业务内容基本与信托无关,虽然为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因经营不规范、规避宏观调控、助推经济过热、风险爆发等原因而经历了五次整顿。

  第二阶段(2000?2006年),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实现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但信托主业不突出。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范了信托法律关系,引入了受托人概念,遗憾的是,当时并未配套出台规范信托机构定位和行为的法律文件。虽然《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1〕第2号)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主营信托业的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其固有业务收入占比持续高于信托收入占比,信托业务并未成为主业,类银行化的信托业务特征也未得到纠正。

  第三阶段(2007?2017年),名为信托公司,进一步聚焦信托主业,但名实并不相符。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要求信托公司专注信托主业,禁止实业投资。信托业随之进入清理实业投资的第六次整顿,信托公司的投资属性逐渐被淡化。此后,随着信托监管制度建设、金融危机后经济刺激政策出台和社会财富快速积累,我国信托业凭借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信托公司高度市场化的经营意识和决策机制,在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步入成长快车道。在这一阶段,信托主业定位得以确立,但不少信托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只有信托架构而无信托实质,信托灵活性常被误用,部分信托机构异化为套利通道、类银行信用中介及至股东圈钱平台。此外,信托公司的诚信专业形象普遍未能树立,刚性兑付难以打破,信托收入多为利差收入,风险防控体系仍不健全。信托公司传统发展模式带来的风险快速累积,行业再次步入整顿期。

  第四阶段(2018年至今),向受托人定位回归,坚守信托本源,进入转型期。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工作要把握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和市场导向四项原则,信托业全面进入以回归信托本源为方向的“治乱象、防风险、促转型”整顿期。信托业回归本源的核心,就是信托公司要回归受托人定位,以受托人要求规范自身行为,重塑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有效防控风险。截至目前,业内在转型方向和步伐上出现分化,多数信托公司坚守本源方向开始积极探索转型,但仍有少数信托公司对风险防控形势和发展方向缺乏清醒认识,对偏离本源的传统信托发展模式难以割舍,对日渐累积的风险心存侥幸,对未来的发展困难和问题视而不见,行业整体转型面临较大挑战。

  信托业回归受托人定位的未来之路

  我国信托业的传统发展模式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客观原因,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金融风险加速暴露,强监管、严监管成为常态,信托业的惯性发展思路已无生存之机。同时,我国财富人群快速增长,实体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也为信托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动力。信托公司唯有坚守受托人定位,主动纠偏,才能有效发挥信托制度灵活性和创新基因,为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打破行业“发展-整顿”的恶性循环,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一,推进信托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信托法》颁布已近20年,但迄今尚未出台明确信托业定位和经营规则的《信托业法》,信托机构的受托人定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建议尽快出台《信托公司条例》,明确信托公司定位、业务范围、行为规范和经营规则等。同时建议修订《信托法》,进一步完善信托定义和信托分类,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和转移、公益信托税收优惠等要求,并推动出台配套法规,为信托公司挖掘信托独有的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和破产隔离等信托本源功能,拓展专属业务领域,在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第二,完善信托监管环境。

  一是构建符合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特征的监管框架,兼顾受托人行为监管和机构审慎监管,兼顾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维护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公司稳健运营,防止滥用信托灵活性给金融系统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加快完善信托监管制度建设,制定资金信托、服务信托等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科学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占用的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研究信托公司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为加强信托公司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一体三翼”的信托监管体系,加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信托登记平台市场约束机制和行业流动性保障机制对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的促进和支持。

  第三,培育受托文化。

  首先,信托公司要确立和培育以“以诚信和专业为本,为信托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服务”为核心的受托文化,明确受托人定位的内涵要义,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一线基层员工,对此均需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公司发展战略、商业模式、服务方式、队伍建设、激励机制和风险防控等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中。其次,信托公司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将受托文化落实到乱象治理和风险防控攻坚战中,主动纠正不当受托行为,充分暴露并积极化解信托业务风险,努力树立为信托受益人利益服务的诚信形象。

  第四,增强专业服务能力。

  信托公司应高度重视专业团队培养,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竞争优势确立差异化发展战略。未来,信托公司从事资管业务时,需深耕与自身专业人才、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的业务领域,审慎、有选择开展信托贷款等非标业务,通过履职尽责、尽职免责,将非标资金信托业务由隐含刚兑承诺的间接融资方式转化为能够完全转移风险的直接融资方式,将影子银行业务转化为高效的市场化融资,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贡献,提高金融体系融资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和丰富性。同时,信托公司应借鉴传统信托业务的国际经验,培育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拓展符合信托本源、具有排他竞争优势的资产证券化、财富传承、社会保障、公司治理以及公益慈善等信托服务领域。

  第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信托公司应进一步优化股东背景和股权结构,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确保按受托人定位处理利益冲突;对董事、高管、监事加强培训,增进其对信托本质和本源特征的理解,促进其履职能力提高,并提高独立董事占比,完善制衡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明确转型发展方向;建立以受托行为操作风险防控为重点的内控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风险控制效率;完善以诚信、专业为本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维护公司诚信、增强专业能力的行为加强激励,约束以损害公司诚信为代价追求公司盈利目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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