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能否变更?

来源:用益研究 2019-09-24 10:01:13

摘要
一、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必要性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在信托设立时便规定在了信托文件当中,但此类规定主要是基于信托设立时的经济形势和背景制定的。而家族存续时间较长,在存续期内,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原有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不再适应,特别是随着财富投资工具的日益多样化,信托文件规定的管理方式

  一、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必要性

  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在信托设立时便规定在了信托文件当中,但此类规定主要是基于信托设立时的经济形势和背景制定的。而家族存续时间较长,在存续期内,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原有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不再适应,特别是随着财富投资工具的日益多样化,信托文件规定的管理方式可能不利于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家族信托管理方式便有变更的需求,此时,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方式就需要进行适当的变更,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管理方式的变更,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情形

  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基本上都将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作为信托文件的选择性内容,由信托关系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规定于信托文件中。总体来看,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信托文件规定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变更,大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委托人信托文件中作出相应的权利保留,明确其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权利,以便在需要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决定,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二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授权受托人,允许受托人在特定情形下或认为需要时,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进行变更。三是委托人授权财务顾问、保护人等,允许其在特定情形或认为需要时,对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及比例进行变更。在家族信托实务中,委托人可以选择以上一种方式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也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进行组合,例如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决定投资配置。

  (二)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如今该原则已适用于方方面面,包括家族信托的设立与变更。

  家族信托设立后,可能发生当事人当初未能预料到的情形,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显然不利于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

  三、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各国规定

  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各国信托法允许变更信托管理方式的规定是必要的。对此,我国信托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如何作出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决定,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受益人或保护人直接要求委托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二是由法院作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决定。

  四、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实务

  家族信托实务中,对于股权家族信托而言,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通常会保留相关的权利,以实现其对企业的控制;对于其他类型的家族信托来说,委托人根据其财富形式及要求,通常在信托文件中仅规定信托财产管理原则和大致方向,并不具体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在财产管理的细节方面,则将决策管理权授予更具专业性的投资顾问及受托人,由他们来确定财产管理的具体方式并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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