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等 3家险企分公司领罚50万元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9-10-11 07:41:31

摘要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连发7张罚单,7家金融机构合计被罚款333万元。其中5张涉及到保险相关业务违规:3家保险公司分公司领罚,还有2家信托公司因信保合作业务违规“大出血”。3家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总计罚款50万元,2家信托公司被罚110万元,5张罚单罚款金额共计160万元。受罚原因花样百出,有给予投保人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连发7张罚单,7家金融机构合计被罚款333万元。其中5张涉及到保险相关业务违规:3家保险公司分公司领罚,还有2家信托公司因信保合作业务违规“大出血”。

  3家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总计罚款50万元,2家信托公司被罚110万元,5张罚单罚款金额共计160万元。受罚原因花样百出,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等问题。

  3险企被罚50万元

  上述罚单中,中银保险北京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罚8万元;国寿财险北京份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罚38万元;天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罚4万元,合计被罚50万元。

  具体来看,中银保险北京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两名相关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若出现了以上行为,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国寿财险北京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天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顽疾”何时根治

  此次3家被罚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都受到了处罚,合计个人罚款共达7万元。

  受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记者注意到,此次被罚险企的违规事实内容并不新鲜,都是“老顽疾”。

  此前,《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在今年9月对保险机构共开出34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共计737万元。处罚原因仍以“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业务数据不真实及虚增费用”、“销售误导”等顽疾为主。

  有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针对违规顽疾,监管应该实施“精准打击”,不仅要加大惩治力度,还要目标准确。企业如果屡教不改,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屡教屡犯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此次罚单中还涉及了信保违规问题,两家信托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都涉及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一项,共计被罚110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9年6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中规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法规明确表明,监管部门要求信保合作不应从事通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