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科普】新税改对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影响

来源:才查到 2019-10-14 09:00:00

摘要
201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轮个税改革不管是征收方法还是征收范围都对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规划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个人纳税身份以及反避税条款也让高净值人士重新审视自己的财产以及税务规划。个税改革对高净值人群的影响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由分类征税调整为综合与分类

201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轮个税改革不管是征收方法还是征收范围都对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规划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个人纳税身份以及反避税条款也让高净值人士重新审视自己的财产以及税务规划。


个税改革对高净值人群的影响


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由分类征税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应税项目由此前的11项变更为10项,新的个税改革对高净值人群共有三大影响。


【投教科普】新税改对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影响


(1)1-4项应税项目征收方法变更,纳税额提高

其中,1-4项应税项目征收方法调整为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进行征税,这样一来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净值人群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通过多公司发放工资分类交税实现合理避税,按照新的个税税法规定,高净值人群的1-4项劳动所得需要合并征税,税费较之前有明显提高。


(2)明确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穿透至个人

同时,此次个税改革明确了把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穿透至个人,合伙企业不征税,个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调整“其他所得”项目,明确“偶然所得”项目

此次个税改革取消了第11项应税项目-“其他所得”项目,并在2019年6月财政部、财税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十项有关收入进行调整:


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其中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共有三项,分别是: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近亲属之间赠与、继承房屋之所得、宣传、广告礼品所得;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是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剩下六条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个税条例下,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和代持人获得的收入以及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偶然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个人反避税条款的认定


根据个税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12.5%以下)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上述三条可谓是直接将税收征缴穿透至个人,严厉打击个人境内外逃税,强化对高净值人群的避税管理。一旦纳税人出现上述三条之一的情形,均可被确认不合理避税,税务机关就有权要求纳税人补征税款并承担利息,这对中国高净值人群隐瞒海外收益的行为无疑是一记重击。此外,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100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部门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即俗称的“CRS”),开展首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实现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如此一来,中国税务部门能够轻易获取高净值人群在海内外的涉税信息,并就中国完全税收居民隐瞒的海外收益补征税款。


但目前,从操作层面来说,由于信息的庞杂以及不透明,一般情况下国内税务机关很难针对个人执行反避税条款,除非是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因其股东结构透明、公开资料披露较多,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其组织架构穿透到个人,对其执行反避税条款,补征税款。


总体来说,新个税下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的挑战更大,对家族信托的需求也更强烈,但目前家族信托在发展中遇到的税务阻碍还比较多,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制度不够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成熟这两方面,对于房产和股权这两大类资产,家族信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还只能做一些微创新或局部突破。未来如果制度面改善,相信家族信托将迎来更美好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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