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慎防“伪私募”狡兔多窟,资产大挪移

来源:才查到 2019-10-12 17:01:00

摘要
四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托管增信机制,设立多只由第三方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了大量资金,同时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约定此类基金可以投资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基金募集完成后,公司A先后将其中13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金

以案说法|慎防“伪私募”狡兔多窟,资产大挪移



以案说法|慎防“伪私募”狡兔多窟,资产大挪移


四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托管增信机制,设立多只由第三方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了大量资金,同时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约定此类基金可以投资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


基金募集完成后,公司A先后将其中13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金以投资的名义分别汇集到公司旗下的m基金和n基金账户(m基金和n基金未由基金托管机构托管),被管理人支配用于支付未备案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基金顾问费、员工工资或直接转入公司A及其股东账户等。


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m基金和n基金资金流向发现,其资金往来方中6只基金产品为公司A发行,但未按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监管部门通过抽丝剥茧,逐层追踪资金流向,最终查实,公司A通过设立多只私募基金,采用层层嵌套、账户对倒等方式,共计挪用基金资产近亿元。幸运的是,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迫于强大的监管压力,公司A将挪用的基金款项悉数归还至被挪用基金账户,从而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以案说法|慎防“伪私募”狡兔多窟,资产大挪移

A: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投资者在购买了四川公司B设立的私募基金,然而却未将投资款汇入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而是应公司B要求,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公司B基本账户。经查,公司B收到该款项后直接用于归还董事长张某借款或以公司B名义进行投资。公司B收到另两名投资者投资款共计190万元后,也是直接将该款项转到公司B关联公司账户,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无独有偶,湖南某私募机构(以下简称私募C)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产品也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


此外,监管部门在对江苏S私募机构检查时也发现,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S公司账户,数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打款备注均为购买基金产品,从2015年开始汇集到的资金数额巨大。


以案说法|慎防“伪私募”狡兔多窟,资产大挪移

A: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正常流程应该是投资者直接打款至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而非管理人自身的银行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述投资者的打款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购买方式。



以案说法|慎防“伪私募”狡兔多窟,资产大挪移

A:一是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二是投资打款须谨慎。投资人要细看合同,理清公司账户、募集账户、托管账户之间的关系,仔细核对合同中的投资者打款账户是否为募集账户,对将投资款打款至基金管理人及个人账户的要求,要坚决拒绝,高度警惕。


三是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后,应密切关注私募基金产品合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以防资金财产被挪用。



以案说法|慎防“伪私募”狡兔多窟,资产大挪移

A:合规性永远是投资首先需要关注的。比如公司A发行的6只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者可通过财查到APP快速核查私募高管的个人信息,如发现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可在现场咨询后,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反映。另外,投资者也可通过对高管的个人履历检索,了解管理的资质与经验,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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