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0-12 18:27:31

摘要
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匹配。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