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0-12 18:27:29

摘要
陈明圆:近期,我局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在对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

  陈明圆:

  近期,我局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在对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点到我局(杭州市文三路90号1号楼三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