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0-12 18:29:37

摘要
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个别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个别基金通过协议约定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变相保本保收益。三、个别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审批,未完成投资标的的工商变更确权,未向投

  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个别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个别基金通过协议约定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变相保本保收益。

  三、个别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审批,未完成投资标的的工商变更确权,未向投资者有效披露关联交易架构情况。

  四、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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