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集团子公司遭责令改正 未如实报告私募运作情况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华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尚股权”)未如实报告所管理私募基金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等投资运作情况,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华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尚股权”)未如实报告所管理私募基金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等投资运作情况,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华尚股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华尚股权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改进报告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厦门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尚股权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匹狼集团”)全资子公司。此外,七匹狼集团是上市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七匹狼”,002029.SZ)的母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持有七匹狼2.59亿股,持股比例为34.29%,为第一大股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华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司未如实报告所管理私募基金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等投资运作情况,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改进报告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8月7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