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投资者维权索赔 这些你都知道吗?

来源:才查到 2019-10-21 09:00:00

摘要
投资者维权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我什么时候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这是经常困扰投资者而又必须厘清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所反映的便是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主要法律依据(一)《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投资者维权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我什么时候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这是经常困扰投资者而又必须厘清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所反映的便是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1986年4月12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认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可简单分为四种类型,即:


(1)证监会(含派出机构)公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3)未受行政处罚但法院认定有罪情况下,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4)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下存在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则取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和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中最先作出之日。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还是三年?


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虽然《若干规定》对该类案件作出了有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特别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上,《若干规定》仍然适用了《民法通则》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还是三年的疑惑,则产生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由于《民法总则》生效后原《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因此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上便产生了冲突。


目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如何解决上述冲突,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关于的说明》,我们认为,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系专章予以规定,《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认定的误区


1.上市公司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不一定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或其董监高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关行政处罚后,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往往会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实际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至少受两个以上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的时间、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或其相关责任人员通知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确定拟发布公告内容的时间,以及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等。因此,在把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时应根据《若干规定》以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主体公布之日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准。


2.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之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等不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有很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就可以进行诉讼,然而,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上述日期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正式作出,因此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同理,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只有在生效之日时才有可能被确认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投服中心建议


由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是投资人维权索赔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错过诉讼时效期间将直接导致投资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经常关注上市公司动态,因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自身损失时,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关注投服中心公告进行维权索赔。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基于审慎的态度做出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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