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收集及解读信托产品信息

来源:用益研究 2019-10-18 11:01:12

摘要
因市场情况、项目情况、投资者经营水平等因素时刻发生变化,投资者在持有信托产品期间必须全面收集产品信息,及时了解产品动态,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结合当前的信托实践,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信托产品信息:(1)向产品发行方获取产品信息信托产品发行公司当然对产品信息掌握最为透彻与全面,一

  因市场情况、项目情况、投资者经营水平等因素时刻发生变化,投资者在持有信托产品期间必须全面收集产品信息,及时了解产品动态,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结合当前的信托实践,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信托产品信息:

  (1) 向产品发行方获取产品信息

  信托产品发行公司当然对产品信息掌握最为透彻与全面,一般来说,信托公司每个季度都会在其网站发布产品季度管理报告。但是投资者需要了解,信托公司内部部门职能存在较为明确的分工,业务部门一般从事产品设计与运营管理,销售部门(如财富管理中心)则负责产品营销,对产品信息掌握最为全面的实为业务部门的产品设计者、产品后期管理者,因此,投资者最好详细了解其通过销售部门(一般为客户经理)获得的产品信息是否经过了业务部门的筛选、过滤、剔除,了解确定是否隐藏了诸多重要或不利信息。

  (2) 向产品推介方获取产品信息

  当前诸多产品发行公司并未设立销售部门(如财富管理中心),即使设有销售部门其产品营销能力也极为有限,在此情形下其产品多由外部机构代为销售,如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券商等。投资者若是通过外部机构购买信托产品,在持有产品期间则应及时向该机构收集产品信息。但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产品发行方与产品推介方可能会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形,产品发行方向产品推介方提供的产品信息或有瑕疵及隐藏重要信息之虞,甚至存在避重就轻的嫌疑,对此投资者必须十分谨慎。

  (3) 通过媒体了解产品信息

  信托产品作为高端理财产品备受媒体关注,尤其是行业领先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或是信托资金投向热点地区或是热点行业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可时常关注《证券时报》、《金融时报》等专业财经类报刊杂志,以便及时了解财经信息、产品动态;同时,智信网、用益信托网等专业网站也值得投资者关注,该类网站经常会发布有关信托行业、信托产品的数据、分析等信息;另外,投资者还应重点关注信托资金投向项目所处行业与地域相关的网站,比如,若投资房地产信托,则可通过搜房网、当地房管局网站等了解产品信息,若投资矿产能源信托,则可通过中国煤炭资源网、当地发改委网站等了解产品信息。

  (4) 亲自走访直接获得产品信息

  当前很多信托公司在其网站披露的季度管理报告内容大多非常简单,一般仅告知投资者融资主体的资产负债情况、项目当前进展,很少披露融资主体存在的问题、项目面临的风险、可能采取的措施等核心内容,颇有避重就轻之嫌,投资者很难获得有实质价值的信息。

  信托产品投资金额巨大,投资者除了向产品发行方详细询问、核实产品信息外,若条件许可,更应亲自前往融资主体所在地、项目所在地收集产品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查看融资主体的办公环境、员工风貌、日常管理、项目景气度、项目运管情况,向周边居民、同业竞争者了解融资主体及其项目近况等,具体分析把握产品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当然,收集产品信息仅仅是动态管理投资组合的基础,更重要的是要深入理性解析所获得的产品信息。尤其是投资者在解析信托公司披露的产品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披露的信息是否全面。很多信托公司在季度管理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是极为笼统、概括的,甚至仅仅是列举了融资主体的资产负债额、项目当前进度,对于融资主体的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项目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等则避而不谈。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致电或者前往产品发行公司,向经办该项目的信托经理全面了解产品情况,并且可将获得的信息与从网络、外部机构、亲自获得的信息加以对比分析,从而发现问题。

  (2) 披露的有关数据、信息等是否与产品发行时预测的相一致。任何投资都会存在风险,当融资主体经营情况、目标项目运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很有可能给信托产品带来巨大风险。因此,投资者需将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发行时预测的情形进行比较,以便考察该信息内容的合理性、逻辑的妥当性,判断项目是否存在风险。

  (3) 投资者更需要关注的,是在融资主体或目标项目出现不利变化时,应向信托公司了解是否采取了或正在采取有效的补救、防范或管控措施。

  比如融资主体因开发的项目过多而导致现金流可能短缺时,信托公司是否要求融资主体采取补救措施以解决该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当目标项目的盈利预期或是开发进度难以达到产品发行时的预期目标时,要确定信托公司是否就产品到期时的还款来源做了全面安排。

  (4) 结合宏观经济环境予以分析。有时单就项目分析项目是难以全面把握项目风险情况的,投资者还需要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解析产品信息,尤其是要结合与项目相关的行业情况、项目所在地的经济运行状况,甚至还包括目标项目竞争对手的运营情形等,进行详尽比较、分析,从而判断信托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合理性、列示措施的可行性等等。

  信托异常情形的处置:沟通与产品转让

  持有信托产品期间的全面管理,不仅仅是指及时获取与解析产品信息,把握产品的风险状况,更重要的是,当该产品的存续期限(比如有些产品就会设置一定的延长期)、预期收益率(比如某些浮动收益类产品)等难以符合投资组合所设置的投资目标时,则需对其进行调整。

  信托产品现状是变动不居的,当出现异常情形时,比如融资主体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目标项目难以按预期进度推进、目标项目的盈利能力不能达到预期水平、还款来源出现短缺、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减值等情况时,及时与产品推介方或产品发行方沟通就显得尤为必要。投资者就此进行沟通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确定产品的存续期限

  一旦信托产品发生不利情形,多数产品发行公司就会采用信托合同中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条款,以便争取更多时间处理相关问题。此时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可能打破其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因为产品期限的延长而面临更多不确定性风险。对此,投资者必须确定信托计划的具体存续期限,以便根据自身的投资组合状况,评估延长期内是否可以承受后续不同风险。

  (2) 了解产品的预期收益水平

  信托公司并无“刚性兑付”的法定义务,产品一旦出现异常情形,投资者信托本金及投资收益就无法按期收回。因此,产品出现不利情形时,投资者一是要向信托公司了解融资主体的具体经营情况是否有可能改善,且有何种改善措施,特别要注意其现金流安排是否足以覆盖应付借款本息;二是关注目标项目的运营情况,比如对其开发进度、销售前景等予以分析,从而判断产品预期盈利水平。

  总之,融资主体的经营情况及目标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是实现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基础保障,在详细了解两者情况后,投资者即可大致对产品的未来收益作出基本判断,若产品的收益无法满足投资组合设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则可对其予以调整。

  (3) 明确担保措施的安全性

  产品发生异常情况,多为融资主体或目标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于此情形,完全依靠融资主体自身经营所得或是项目营收偿还信托计划借款本息,确实比较困难。此时信托计划设置的担保措施就开始发挥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替补功能。

  为此,投资者需要了解担保措施完整实现的可能性,特别是存在抵质押物的情形下,一是关注抵质押物的真实价值,看其是否出现减值情形,二是了解抵质押物变现是否存在政策或程序障碍,三是在处置抵质押物时是否有足够的受让方或出售市场。

  异常情形下的产品信息情况沟通,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个方面,投资者还可以结合各类产品投资分析的特点,针对不同产品类型予以系统把握。当然,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为关键的是要综合经过沟通所得到的信息,评估产品的期限、收益、安全性,从而结合自身投资组合的详细情况对其作出妥当调整、处理。

  但是,投资者需要明白,我国当前的信托产品流通机制并不健全,信托产品调整及处理方式实际上只有向第三方转让信托受益权这一种方式。

  因此,鉴于信托产品的流通方式单一,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投资前不仅应当全面分析拟投产品,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安全性,还应在持有信托产品期间关注产品动态,当其发生异常情形且无法继续持有该产品时,需有效快速寻找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以便及时优化自身的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信托受益权,一般有如下限制条件:①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②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③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一般来说,多数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均会规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①信托合同;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③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④受让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⑤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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