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自查自纠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9-10-21 08:28:00

摘要
(原标题: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自查自纠)牌照问题、罚单尺度、员工回避、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第三方平台监管等,五道文所涉及内容无一不是行业极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治标迈向治本,一场关乎保险业顶层设计的变革正浩浩汤汤来袭!十一后,银保监会连发四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

(原标题: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自查自纠)

牌照问题、罚单尺度、员工回避、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第三方平台监管等,五道文所涉及内容无一不是行业极为关注的热点话题。

从治标迈向治本,一场关乎保险业顶层设计的变革正浩浩汤汤来袭!

十一后,银保监会连发四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内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牌照放行、行业罚单制度建设、第三方平台治理与互联网保险,还有关键员工、普通员工回避等系列制度。

某大型保险公司管理层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是银保监会合并后的必然趋势,证明保险业监管工作已迈入新阶段,整体利好行业发展。

乱象“亮剑”

近日,继3次对人身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后,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乱象整治通知》),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此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从文件来看,银保监会将于10月—12月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10月—11月为自查整改期,10月-12月为监管抽查期。

此外,该文件还指出了保险业在产品、销售、理赔和互联网保险四大方面的17项问题。

产品方面,主要问题为2项: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销售方面,主要问题有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客户信息不真实,投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存在缺失、虚假或业务员存在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

理赔方面,主要问题有6项: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所需单证资料;销售人员代索赔时,不及时报案、不及时将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递交保险公司;未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核损,作出理赔核定、赔款支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未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或者未说明理由;理赔附加限制条件;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小额理赔未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互联网保险销售也是重灾区,具体来看:

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线上申请保险理赔后无人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未完整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

“立规矩”

行业乱象“烧不尽”,监管层不仅要险企自觉自查、事后通报处理,还需再次升级形成制度化管理。

在发布《乱象整治通知》的两天后,3份规范管理文件重磅发布。

10月11日,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及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程序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明确关键人员和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10月12日,为统一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依法监管,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处罚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在目前的严监管背景下,一套完善的监管流程不仅有助于对行政处罚权的自我约束,更有助于正面引导被监管对象的心理预期,进而促进监管权力的高效运行。

从影响最大的《处罚办法》来看,全文共计9章9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在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方面,《处罚办法》明确,对于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银行业机构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银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行政处罚置之不理的“老赖”,《处罚办法》指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并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处罚办法》还提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另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严治第三方平台

随着金融科技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正不断进化升级,但也让部分第三方平台打起了“擦边球”,比如代理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推荐保险产品,并间接获得相应的“推广费用”等。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严格规范银保与金融科技企业助贷合作,明确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具体看来,《通知》在金融科技方面列出了“五个严禁”,即严禁未经总行授权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对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有3项禁令:

一是合作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二是合作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三是合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就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搭售保险这一问题,尽管监管层三令五申,但其捆绑搭售、涉嫌误导购买保险等乱象并未消停,只是更加隐蔽而已。

10月16日,同样在北京地区,北京消费者协会发布《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调查报告》称,在对26个互联网平台进行的74个模拟消费体验样本中,有8个样本存在涉嫌捆绑搭售问题,互联网平台涉嫌捆绑搭售问题的超过10%,全部集中在在线旅游平台的机票和火车票预订项目。

在这份报告里,途牛、马蜂窝、智行火车票、高铁管家等平台被直接点名,都涉及到了同一个问题:飞机票涉嫌误导购买保险和涉嫌误导选择购买保险。此外,途牛平台上的景点门票涉嫌误导购买保险;智行火车票贩卖火车票时涉嫌误导选择搭售酒店券和保险。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社会监督部主任陈凤翔表示,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定,但只要有强制搭售或者误导、诱导性的搭售,就可能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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