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资本4子公司遭证监责令改正 关联方私募场所混同
摘要 来源:中国经济网原标题:绿城资本4子公司遭证监责令改正关联方私募场所混同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杭州绿城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绿城资本”)有4家全资子公司因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而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
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绿城资本4子公司遭证监责令改正 关联方私募场所混同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杭州绿城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绿城资本”)有4家全资子公司因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而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其中,杭州泽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泽胤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泽胤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泽胤基金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杭州向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向胤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向胤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向胤资产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杭州千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千乘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个别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按年分配收益、到期兑付本金及剩余收益”等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千乘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千乘资产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绿城财富”)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三、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四、除私募基金业务外,兼营销售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绿城财富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资料发现,泽胤基金、向胤资产、千乘资产、绿城财富4家公司均为绿城资本全资子公司。其中,绿城资本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夏树海担任绿城财富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泽胤基金、向胤资产、千乘资产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为刘丽丽,且刘丽丽兼任绿城财富总经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泽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泽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
关于对杭州向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向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
于对杭州千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千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个别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按年分配收益、到期兑付本金及剩余收益”等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
关于对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三、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四、除私募基金业务外,兼营销售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