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市场迎最严监管 风险资产不得超净资产10倍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10-31 07:22:00

摘要
商业保理这一类金融领域重要的分支,将结束各地多头监管的局面,迎来银保监会统一管理。上证报昨日据悉,银保监会近日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205号文”),剑指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自去年4月份商业保理的监管职责由商务部转移到银保监会以来,行业监管正有序推进

  商业保理这一类金融领域重要的分支,将结束各地多头监管的局面,迎来银保监会统一管理。

  上证报昨日据悉,银保监会近日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205号文”),剑指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自去年4月份商业保理的监管职责由商务部转移到银保监会以来,行业监管正有序推进、不断加强。超过1万家商业保理企业将得到有力约束。

  同时,随着近几年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迅猛,近百家上市公司正悄然布局。市场人士判断,在统一监管之下,这个行业不仅面临监管升级,更会面临行业洗牌。

  杠杆倍数不得超10倍

  统一监管后,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正在有序推进。

  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是,205号文首次明文从统一监管上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最高10倍杠杆的上限。

  此前,商业保理由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自行监管,存在各地监管规则不统一的现象。最重要的是,很多地方金融局此前并没有针对商业保理发布清晰的管理办法。

  现在205号文明确了这一监管思路并且更加具体化:商业保理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此外,205号文再度强调商业保理公司从业范围和股东资质,并且将此前浙江、四川、山东等多个地方金融局提及的“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催收”明列为禁止项,禁止商业保理公司“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205号文还明确,各地金融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万亿市场吸引上市公司布局

  尽管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规模大多在5000万元至1亿元范围,这个牌照仍然吸引了众多上市公司的涌入。

  据不完全统计,凯撒旅游(行情000796,诊股)、南坡A、西部矿业(行情601168,诊股)、珠海港(行情000507,诊股)等A股上市公司中已有几十家先后公告拟成立或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其中多数为传统制造业、房地产以及电商业,此类行业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且上下游企业众多,对供应链金融服务需求较强。

  上市公司纷纷布局,也与潜在的巨大市场容量有关,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成为这些上市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

  从市场潜力看,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7.23万亿元,同比增长4.6%。

  从业务量看,以2018年为起点,我国商业保理行业进入到了成长期。根据中国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8)》,2018年全年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1.2万亿元,较2017年增长了20%。

  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商业保理公司纷纷设立,其中2018年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总数超过3000家,为近年来的顶峰。上述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11541家。

  不过随着监管趋严和行业竞争加剧,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缓慢。根据天逸金融研究院统计,截至2019年6月初,今年新成立商业保理公司只有712家。

  在监管政策愈加明确和规范之下,商业保理行业或已进入冷静期,一些融资能力有限、业务存在空转、套利的壳公司或将面临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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