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文件落地 商业保理进入“清存”阶段

来源:财经网 2019-11-01 14:01:22

摘要
10月31日,首份类金融行业监管文件出台,银保监会在其官方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并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成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次通知中还特别

  10月31日,首份类金融行业监管文件出台,银保监会在其官方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并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成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次通知中还特别提到了商业保理机构在具体业务上的禁止性范围,其中包括,保理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保理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实际上,在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的时期,有大量网络借贷平台选择与保理、融资租赁、票据等平台合作,通过平台为保理机构募资,同时也可以通过保理机构对接到更多的资产。

  当时的合作主要方式就是以保理机构基于其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附随于应收账款的担保措施(简称企业担保,由企业或第三方提供)一并转让给投资人,同时保理公司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

  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引入保险公司在其间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在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拖欠货款等各种导致应收账款损失的情形时,信用保险公司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赔付。

  但是,由于二者合作后逐渐产生了一些保理公司自建P2P的情况,风险累积后监管对行业也越发关注。

  今年5月,上海金融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商业保理公司不得通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

  据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商业保理企业数量过多且良莠不齐,当前应以消化存量、整顿乱象、规范秩序为主;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暂停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

  他还表示,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窗口指导、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约谈等监管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商业保理企业,通知要求,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各金融监管局要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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