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强保密性让你“财不外露”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很多人在聊信托,特别是家族信托的时候,主要会考虑到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其实家族信托作为一个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很多人在聊信托,特别是家族信托的时候,主要会考虑到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其实家族信托作为一个法律框架,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每个人做家族信托的目的都不一样,有的人做信托,也许仅仅是为了强保密性。
信托的强保密性,在中国曾经有个很普遍的用处,就是做为资本运作的一个工具,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A股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里面经常有信托的身影,这前十大股东里面的信托股东,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经常就是某些资本大佬或者私募,他们将资金放入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计划去买卖股票,但你并不知道这个信托计划背后是谁。
因为利用信托去持有资产,是以信托公司的名义持有的,可以让公众查不到这个信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按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是将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去管理和运作财产。这里的财产不仅仅是指现金,而是合法的财产,包含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其它可以交易的财产。
因此投资者一旦以信托或者家族信托的模式去持有和运营某项资产的时候,信托就成为该项资产的代理人,该项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也变成了信托,比如信托持有的房子的房产证名字,不再是投资者的名字,而是信托的名字。当外界想去调查投资者名下有多少套房产时候,它看不到投资者通过信托持有的房产,房产在买卖的时候也是以信托的名义在买卖。
在家族信托的运用中,通过家族信托的强保密性,也可以让该财产“隐藏起来”,不让受益人知道这个家族信托里面到底有多少财富,可以通过制定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独立的去管理该财产,并有条件的将财富按年给到受益人,以防止受益人知道拥有巨额财富后,随意挥霍财富。
比如在婚前装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属于个人的独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未来我在使用和处置这些独立资产时,信托公司只需要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去运作这笔资产,无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也无需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这里只体现的是法律的效果,不参与爱情上的要不要让对方知道财产的讨论)
家族信托的财产,作为独立的财产,不仅仅是所有权的独立,还包括知情权的独立,可以做到你很有钱,但别人不知道你很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