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或对资管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摘要 “准确界定金融相关概念,是金融发展、监管进步和立法完善的基础。”2019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年会11月2日在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局长、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出席并发表讲话。吴晓灵指出,遏制当前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正本清源,从金融基础概
“准确界定金融相关概念,是金融发展、监管进步和立法完善的基础。”
2019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年会11月2日在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局长、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出席并发表讲话。
吴晓灵指出,遏制当前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正本清源,从金融基础概念和基本逻辑入手,提高金融认知水平,同时健全金融法治体系、厘清监管定位和职责分工,从而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对部分金融基础概念缺乏共识,是我国金融业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这其中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造成的历史原因,也有知识结构问题,此外还有基于本位主义,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接受、如何接受某个金融概念的原因。
吴晓灵认为,当前需要厘清各类金融工具的基础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权益关系和信托、保险关系。同时,尤其需要加深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关系的认识,对《信托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将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界定清楚。
此外,她指出,将集合投资计划(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界定为证券是资产管理市场最关键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个认识,整个资产管理市场就欠缺明确的法律基础。另外,需要对万能险、投连险的投资账户的属性做进一步的研究。
会上,针对当前资产管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吴晓灵提出三点:
(一)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多,监管标准不统一。
具体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计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只能二选其一。与之相比,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同时设计公募和私募产品,且资金成本较低。信托公司受限于监管,银保监会不鼓励信托公司申请公募牌照,只能做私募产品,因此资金信托产品(包括单一信托产品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是私募产品,但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人不计入私募人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据此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保险非保本的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不能投向私募基金,现在银保监会已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公募牌照。此外,还有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中,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管理和处置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后所形成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可以进行债务重组,但不可转让。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能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尤其会对基金行业形成不公平竞争。
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公募基金在投资门槛、销售渠道、集中度等方面的监管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特别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处于不公平竞争中,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受银行渠道挤压,销售费用较高。因此,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资管业务会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产品造成冲击。如果外资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公司,强大的管理能力和强大的销售渠道结合,再加上监管规则的优势,冲击是巨大的。
吴晓灵认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监管便利应当是银行理财产品平稳转型所需要的过渡性安排,过渡期结束后,理财子公司应当在监管和规则等方面和公募基金保持基本一致。
(三)资产管理的监管对象仍待明确。
突出表现为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监管仍存在争议。
就此,吴晓灵对资管市场的监管提出建议:追根溯源,从金融中介的本质功能出发,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资产管理机构信义义务;在社会损失和监管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加强资产管理市场的法治建设;做好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与私人银行业务的牌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