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
摘要 具体来看,证监会于今年上半年组织各证监局共对497家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交易合规性、流动性风险、非法集资风险、跨区域经营私募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业务隔离、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有效性,自融自担和利益冲突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证监会指出,本次检查发现,经过近几年的引导和发展,在更好服务实
具体来看,证监会于今年上半年组织各证监局共对497家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交易合规性、流动性风险、非法集资风险、跨区域经营私募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业务隔离、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有效性,自融自担和利益冲突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证监会指出,本次检查发现,经过近几年的引导和发展,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方面,行业总体有所提升。不过,部分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包括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募新还旧、期限错配的“资金池”业务,偏离私募基金本源;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募集行为。
从检查结果上看,总体而言,经过近几年的引导和发展,行业总体规范运作的水平有所提升。通过检查,各证监局督促私募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优化组织架构、合规风控、财务管理等制度,宣传创投基金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表示,针对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立案稽查,或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或地方政府。同时,证监会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及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相比2018年的私募基金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证监会2019年的检查工作,暴露出私募基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类是严重侵害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如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这类刑事犯罪)。
第二类是久被诟病的资金池业务。相比2018年,资金池类业务在2019年被严查。资金池业务存在的嵌套、以旧换新和期限错配问题,容易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三类是募集过程中的老问题,如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出售、保本宣传等,以及未备案、兼营等老问题。
就拿以下珠海某股权私募基金举例,据财查到APP舆情信息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8号,珠海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五宗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并罚款。
从检查结果上看,尤其是今年,许多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规问题,根本没有把私募公司基本经营的‘募、投、管、退’几个环节深化入公司的合规经营上去,只停留在应付监管部门的层面,这样的私募机构会在这几年的行业大洗牌里逐步被淘汰。
证监会则指出,面对当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将采取包括逐步出清“伪私募”、抓紧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建立分类备案机制、推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等四项举措促进行业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从募资环节看,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将带来丰富的资金供给,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也将提供更加广泛多元的资金来源。从投资环节看,当前我国正加快科技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为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带来大量投资机会。从退出环节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正积极推进,创业板改革、新三板改革以及发行、上市、交易等基础制度改革的陆续实施,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加便捷、更为丰富的退出选择。然而,当前私募行业仍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问题;一些机构合规意识不强,规范化运作水平不高;一些行业乱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风险事件频发。
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引导行业提高发展质量,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部署,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不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断做好行业服务工作,完善私募基金法规规则,推动优化税收政策,深化私募基金对外开放,引导建立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业文化,不断增强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今年以来各地证监局重磅出手整治,而对于监管的要求和决心,整个行业实际上是清楚的,这些要求对于真正做好合规的私募基金来说,影响并不大。但对一些利用监管漏洞、常打擦边球的私募来说,肯定会有影响。
对于私募基金的下一步发展,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提高私募基金的刑事制裁力度。只有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够以刑法手段依法威慑侵犯投资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二是要注意资金池、嵌套的方式,以及集团化方式。对于资金池业务,大家谈得比较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明确私募基金的信托性质,才能够有效地防止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挪用基金资产,保护投资人利益,并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基金立法方面,应该注意私募基金的新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现在在管理过程中又出现了基金的对外开放问题。这样,基金立法就应该更加和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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