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1-05 22:09:47

摘要
李根:近期,我局对嘉兴市信诚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在基金未托管的情形下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未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情形。你作为公司

  李根:

  近期,我局对嘉兴市信诚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在基金未托管的情形下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未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w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