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1-05 19:05:17
摘要 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及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未要求投资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
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及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未要求投资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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