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多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欠款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
来源:金融界保险 2019-11-08 10:17:44
摘要 根据最高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最新一次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1月6日立案,案号为(2019)沪0106执13067号,执行标的为3600元。其次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11月4日立案,案号为(2019)鲁1502执4243号,执行标的为50万元。
根据最高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最新一次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1月6日立案,案号为(2019)沪0106执13067号,执行标的为3600元。其次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11月4日立案,案号为 (2019)鲁1502执4243号,执行标的为50万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即原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保险”),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旗下的成员公司,是中国太平在国内拓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主力军。法定代表人为肖星。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应措施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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