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回应银保监会通报:将核查整改、积极协调维护投资人权益

来源:中国经营网 2019-11-07 15:29:42

摘要
本报记者秦玉芳广州报道银保监会11月6日发布公告称,就近期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通报。根据公告,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

  本报记者秦玉芳广州报道

  银保监会11月6日发布公告称,就近期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通报。

  根据公告,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

  对此,广发银行方面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接到投资人诉求后该行非常重视,一是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核查基金引入、推介等过程中的行为;二是保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全面收集投资人诉求;三是多次督促基金管理人重视投资人诉求,切实维护投资人权益。

  银行:自查改进、妥善处置

  公告显示,经查,广发银行存在5个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该业务推介客户的风险评估材料。二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过程文件资料。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业务开展期间的相关宣传单、短信、视频、会议记录等材料。三是在对内部营销人员的相关推介培训材料中,未提及并分析基金产品可能对该行以及投资人产生的风险。其中“年化复合收益率:根据基金项目池储备项目测算,该基金年复合回报率可以达到62%~71%……分红措施:每年可分配利润的90%并进行强制分红”等内容,属于存在诱惑性的表述。四是在准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方案相关要求。该行于2012年3月29日审核通过产品方案,明确了该行合作机构准入、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准入等方面的原则。经查,发现该行在合作机构准入及相关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准入方面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执行。五是在推介环节未按照制定的产品方案完全落实相关履职工作。经查,该行未严格按照产品方案制定客户经理代为推介操作守则,并履行培训、考核、暗访、抽查等职责。

  广发银行方面表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指出该行在代为推介该基金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对此该行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通报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查清事实,本着依法合规、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置。二是针对通报中涉及的问题,一方面继续督促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另一方面充分协调基金管理人、投资人等相关方,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点和诉求。三是全面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强化机制建设,切实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源头上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银行代为推介:居间提供订约媒介服务

  广发银行方面表示,2012年,广发银行引入“中金润合”及其平行基金,并在行内代为推介。该基金由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基金管理人”)发起并主动管理,于今年8月7日到期。

  某律师向记者表示,上述业务是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一种投资产品,由银行向私募基金公司代为推介投资人,由多个投资人直接与基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再由基金公司作为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进行清算并进行分配。同时由合伙企业与基金公司委托银行对投资资金进行托管。

  上述律师指出,银行作为代为推介人,其职责在于居间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不参与合同签署。“客户根据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按照市场原则收回投资和获得收益,其投资不必然地保本保收益。客户的相关行为属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的行为,不能因银行存在监管部门所披露的瑕疵而否认投资的事实。监管部门会根据银行的瑕疵对银行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但客户投资的行为必须回到投资行为本身,依法确定投资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编辑:朱紫云校对:彭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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