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上线通知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8-05-07 17:55:00

摘要
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为贯彻国家信用建设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制度,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信用积累的基础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四个维度全面记录私募证券

  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

  为贯彻国家信用建设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制度,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信用积累的基础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四个维度全面记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水平,推动会员机构凭自身商业信用决定自我发展,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激发行业发展活力。为落实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自2018年5月7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按季度自行查阅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AMBERS系统增设的一级页签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模块查阅或打印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该信用信息报告由表格及雷达图等形式展示,每季度将定期滚动更新。为防止信用信息被篡改,相关合作方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信用信息报告页面的防伪二维码,核实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的真实性。

  二、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将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具体运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规定。

  三、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一经发现,协会将在一年内暂停提供该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同时依据规定对该会员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是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可追溯投资记录的基金经理平均执业年限显示为-的,表示在考察当期末,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暂未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填报管理正在运作基金的基金经理的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协会温馨提醒,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功能已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上线启用,请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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