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监管体系如何保护投资者?
摘要 来源:上海信托圈三重监管体系1、信托法律监管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法三规”。一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分别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在“一法三规”的框架之下,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了专门的信托规定。
来源:上海信托圈
三重监管体系
1、信托法律监管
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法三规”。一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分别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在“一法三规”的框架之下,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了专门的信托规定。信托公司所需要遵守的信托规定,并不限于银保监会及相应部门,一些行政效力层级比较高的部门或者对信托公司具体事务有监管权限的部门,也可以颁布相应的规定,影响信托公司的展业,信托公司也需要遵守,如国务院、财政部等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甚至是证监会这类平级部门,在不同的业务品种中,信托公司依然需要受到相应的约束。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信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制度上确立了信托作为金融“正规军”的合法性。
2、信托行政监管
信托受银保监会严格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由于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机构庞大,因此具体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银保监会。2018年4月8日,银保监会正式挂牌。)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对信托业的监管相当全面,主要有: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监管规则;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信托业协会引导和自律
信托公司除了接受来自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外,还有来自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是全国性信托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信托业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与信托业间的桥梁和 纽带作用;维护信托业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市场秩序;提高信托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为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健全信托业诚信制度以及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信托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
登记与保障
信托行业的监管,还包括信托登记制度、赔偿保障机制等方面。
1、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贯穿产品全周期。从发行之初开始,信托机构必须先行登记。
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预登记),并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除了预登记,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还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可谓贯穿产品全周期。
信托登记信息则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托登记贯穿于信托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主要环节,覆盖发行、募集、设立、期间管理和终止等各阶段的重要信息,并进行集合信托计划信息公示,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产品被全部置于“阳光下”,每个信托产品获得唯一有效的产品编码即“身份证”,为投资者清晰辨认合法的信托机构和产品提供了条件。
信托登记不会造成信息泄露,根据相关规定,对包括委托人、受益人等在内的敏感信息采取了多重严格的保密措施。
2、保障与赔偿
信托业保障基金与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建立,使得信托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得以明显加强。
(1)信托业保障基金
为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信托业保障机制。原银监会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成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汇聚信托业自身的力量来应对行业面临的风险。
2015年1月16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获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15亿元人民币。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肩负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目标任务;公司自有资金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补充,也用于信托业的风险预防、化解和处置。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如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2)信托赔偿准备金
信托赔偿准备金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金。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63条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具体用途,“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8年4季度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为260.71亿元,同比增长17.90%。可见,信托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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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