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家财险被采取监管措施 六成披露整改执行情况
摘要 今年7月份,针对银保监会在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对20家财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查阅险企披露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发现,保险公司的信披标准参差不齐,仅六成险企披露了上述银保
今年7月份,针对银保监会在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对20家财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查阅险企披露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发现,保险公司的信披标准参差不齐,仅六成险企披露了上述银保监会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其中不乏一笔带过者。
值得一提的是,泰山财险、安诚财险等4家公司三季度收到银保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为“否”或表示报告期内无监管措施。此外,鼎和财险、安盛天平、锦泰财险、富邦财险4家险企仅披露监管措施但未披露整改执行情况。
4家表示“无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披露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以及执行情况。
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份,银保监会对20家财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近期,上述保险机构悉数披露了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但记者发现,财险公司对于相关监管措施的披露情况不一。如泰山财险、安诚财险等4家公司三季度收到银保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为“否”或表示报告期内无监管措施。
在对泰山财险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监管部门称:“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二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三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四是费率、调整系数或计算公式中出现错误。”
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泰山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但在泰山财险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对于银保监会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标注为“否”,同时整改措施以及执行情况也标注为“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中煤财险在10月30日披露的2019年三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一栏显示为“无”。不过,在11月11日的更新公告中,该栏补充相关监管措施及整改措施,包括:停售并修订所涉及的问题产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等。
六成险企披露整改情况
银保监会此前下发的决定书,责令20家财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公司采取了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其中,中煤财险、安盛天平、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等3家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富邦财险、锦泰财险、都邦财险、众安在线、华安财险、鼎和财险、英大泰和财险、利宝保险等8家被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3个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险企披露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发现,鼎和财险、安盛天平、锦泰财险、富邦财险4家公司仅列示了上述相关的监管措施,但并未披露整改措施以及执行情况。
此外,六成险企披露了监管措施及整改执行情况。包括英大泰和财险、华安财险、三井住友海上,也有不少险企在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英大泰和财险披露了4方面的整改内容,并表示“截至8月31日,已完成对所有问题产品的修订或注销工作,共修订问题产品16款,注销产品13款”。
三井住友海上表示,公司已完成43款问题产品条款及费率的注销工作,且针对其中21款在售产品,重新厘定条款及费率,并完成新的替代产品的重新备案。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已完成了对全部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的修订,并于2019年10月12日完成了备案操作。
此外,利宝保险、众安在线、都邦财险均表示,已在报告期内完成对问题产品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