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信业务违规处罚全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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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 志 锦
因在租赁业务中违规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日前被银保监会通报处罚。
这只是一个缩影。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11日,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规政信业务,银保监会已开出52张罚单:违规类型主要包括违规向平台融资、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报表三类;而从时间段看,处罚主要集中于2017年7月之后:这一时点之后共有罚单39张,约占全部罚单的四分之三。
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在这一要求下,违规举债问责机制也逐步成形,监管部门对违规举债的处罚增加。
海通证券固收研究员朱征星表示,2018年8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下发,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务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强。虽然一年多以来基建投资低迷倒逼宏观上对融资平台举债有所放松,但主要是保障在建项目的融资需求,规范举债的大方向没有改变,也就意味着对于违规举债的问责仍将持续。
罚单在哪一年开始增加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开始严查地方违法违规举债现象,并通过审计署和财政部进行披露。其中,审计署通过各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披露,而财政部披露的是违法违规举债问责结果。
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参与地方违法违规举债的监管则开始较早,其处罚文件可以在官网上进行查询。记者检索到最早的一张相关罚单开具于2011年10月——浙江湖州银行因向不符合新增贷款条件的平台公司新增贷款而被罚款10万元。
在这一处罚中,监管部门援引的处罚依据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19号文要求,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
在地方投融资历史上,除19号文外,2014年的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8年的27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都备受关注。据记者梳理,52张罚单中多张罚单处罚依据援引了19号文、43号文,但并无27号文。
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的处罚都援引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该条款具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法,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述江浙地区债务办人士分析称,这一条范围相当广,解释也颇具伸缩性。比如违反了预算法,也是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了43号文,也是如此。
52张处罚中,共有34单涉及银行机构,占比为65%,信托、租赁机构分别为12单、6单。此外,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可以具体到个人,如文首对中信金融在租赁业务中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公司总经理被警告。
从时间段来看,2017年7月之前的罚单共有13张,之后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7月-2017年底8张,2018年20张,2019年截至目前11张。
朱征星表示,从时间上来看,2017年起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参与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监管开始变得严格,问责数量也明显上升,这与国家管控地方隐性债务的大背景相符合。
中部省份某政策性银行信贷部人士介绍,近期监管部门在行内查政府类项目情况,一些没有收益、依靠包装出来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的项目(比如水利、非收费公路)一律被认定为隐性债务。“如果不整改,就会被罚。”
解构违规类型
记者梳理发现,52张罚单中违规类型主要集中于三类: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报表、违规向平台融资、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
第一类具体如,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2013年6月向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1笔流动资金贷款,而该公司恰为重点监测的名单内政府融资平台。该行在上报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测报表中,未填报上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这一违规主要影响融资平台贷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2011年后,原银监会要求对融资平台进行名单制管理,名单内平台不得新增贷款。52张罚单中,多家金融机构因违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被处罚。此外,违规接受或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也是比较常见的违规类型。
比如,因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违规接受地方政府变相担保承诺,兰州银行白银分行今年4月被罚款20万元。
再以项目信息相对透明的政信信托为例,早年间“三件套”(政府承诺、财政担保、人大决议)的增信方式构成主要担保方式,2015年后则围绕政府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兴起大量业务,但这一模式也被处罚。
比如中泰信托“安泰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0笔业务均成立于2016年,融资方分布在江苏海安、响水、阜宁、建湖等地。监管认为,因存在违规利用应收账款业务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行为,中泰信托被处以暂停政府性融资业务三个月等处罚。
“原来的应收账款方对应的是政府或者财政,应收账款转让后,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信托机构成为政府的债权人,有变相增加隐性债务之嫌。”沪上一家信托公司政信业务人士表示,“27号文印发后,隐性债务从严监管、政府和平台切割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不得不改变交易结构,应收账款方对象换成了公司。”
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