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科技蓝皮书:发展监管科技处理好四方面关系至关重要

来源:新华财经 2019-11-18 15:45:20

摘要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科金财16日共同发布了共同发布了《监管科技蓝皮书:中国监管科技发展报告(2019)》(简称“监管科技蓝皮书”)。监管科技蓝皮书指出,当前背景下,发展监管科技处理好四方面关系至关重要。监管科技蓝皮书分析指出,在当前背景下,发展监管科技要协调发展监管科技和加强金融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科金财16日共同发布了共同发布了《监管科技蓝皮书:中国监管科技发展报告(2019)》(简称“监管科技蓝皮书”)。监管科技蓝皮书指出,当前背景下,发展监管科技处理好四方面关系至关重要。

监管科技蓝皮书分析指出,在当前背景下,发展监管科技要协调发展监管科技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要厘清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的关系;要理顺中国监管科技各参与主体的关系;要厘清国外监管科技与中国监管科技的关系。

监管科技蓝皮书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的易发、高发期,在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下,风险点多面广,呈现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特点,结构失衡问题突出,违法违规现象较多,潜在风险和隐患正在积累,脆弱性明显上升,我国既要防止“黑天鹅”事件发生,也要防止“灰犀牛”风险发生。

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从制度上防范金融风险,但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之间的边界模糊化,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风险增加,和监管能力不足也有直接关系。因此,打好防控重大风险攻坚战,既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改革监管制度,也要推动金融监管技术的创新。发展监管科技,以科技改善金融监管,以科技应对金融创新,以科技防范金融风险,正是当前金融监管技术创新领域聚焦的关键。在着力推动监管科技发展以防控金融风险的同时,也要看到监管科技的局限性,因此还需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从本质上分析,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关系,两者分别是科技与金融监管、科技与金融相互融合的产物。监管科技是用于监管整个金融行业的,包括传统金融和金融科技,而非局限于监管金融科技行业;金融科技行业的异军突起,科技在金融领域的有效运用,以及金融科技本身暴露出的风险,让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意识到了科技的重要驱动作用,从而加速了监管科技的产生和发展。

监管科技蓝皮书认为,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等三类主体有不同的定位,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新技术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金融机构应用新技术来降低合规成本,适应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利用这些新技术应对监管压力和挑战,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与金融监管机构相比,金融机构在监管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制度约束更小,转化成本更低。金融机构大范围、长时间利用监管科技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优化金融业务流程时,一方面,催生了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另一方面,可能使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科技研发与应用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进一步出现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的现象。

最后监管科技蓝皮书指出,国外监管科技和中国监管科技之间既有差异也有趋同。从趋同来看,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规需求开始增加,发展监管科技的动力增强;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以监管科技提高监管机构能力的观念,逐渐得到全球监管机构的认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也开始积极探索利用新科技丰富金融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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