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否具有资产隔离功能?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说
摘要 境内信托无法媲美离岸信托?境内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无法真正实现?这些疑问,最高人民法院给予正面回答!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出具官方证明!从司法实践角度再次明确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财产,非法定原
境内信托无法媲美离岸信托?
境内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无法真正实现?
这些疑问,最高人民法院给予正面回答!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出具官方证明!从司法实践角度再次明确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财产,非法定原因不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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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原文如何解读
此次发布的会议纪要第95条对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作出了明确规定:
95.【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该纪要共包括几点核心内容:
01
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
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
02
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03
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04
非法定原因,不可强制执行
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因此,在我国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除了风险隔离功能,家族信托还具有财产规划、投资理财、子女教育、健康养老、未成年人保护等多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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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渊源
事实上,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法》系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发布,为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性法律。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国法律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早已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信托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亦明确提到家族信托业务具有风险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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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信托的隔离功能受到挑战
当然,尽管中国的法律赋予了信托财产隔离的功能,但一些特殊情形依然存在受到挑战的可能:
1.信托无效
《信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被撤销
《信托法》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该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信托无效或信托被撤销情形,则用于设立信托的相关财产不属于信托财产,自然无法对抗债权人或第三人的追索;若存在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则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所以,为确保信托可以确实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委托人须特别注意:
(1)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合法合规的。正如37号文中规定,“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如果监管需要审核,客户要配合提供相应财产的合法性来源。
(2)设立信托不涉嫌转移资产或恶意逃废债等情形。包括在设立信托前,委托人不应存在即将到期或预期违约的大额债务,也不存在经济类刑事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等情形。
(3)应确保信托财产合法有效地交付,完成现行法律要求的财产转让过户手续。目前情况下,委托人需通过办理转让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财产转移至信托公司,相关税费需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境内信托是高净值人士进行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安排的最佳法律工具,信托的功能受到我国法律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