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信托高管变动 最高法定调金融产品发行人责任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2019-11-19 09: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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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信托圈近日,多家信托公司高管发生变动!民生信托:董事长、总裁双变动2019年11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核准了张博为公司董事长、田吉申为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今年10月18日,民生信托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拟选举张博担任董事长,拟聘任田吉申担任总裁。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2013年4

  来源:上海信托圈

多家信托高管变动 最高法定调金融产品发行人责任

  近日,多家信托公司高管发生变动!

  民生信托:董事长、总裁双变动

  2019年11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核准了张博为公司董事长、田吉申为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

  今年10月18日,民生信托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拟选举张博担任董事长,拟聘任田吉申担任总裁。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正式复牌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亿元。

  六年来,民生信托累计分配信托收益超过400亿元,为高净值人群和机构投资者创造了丰厚的投资回报。

  中航信托换帅:周祺出任总经理

  近日,江西银保监局核准了周祺出任中航信托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周祺现年53周岁,2003年3月~2009年12月,周祺在江南证券担任财务总监,此后多年在中航租赁历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2018年7月,周祺正式出任中航信托总会计师。

  经中航信托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江西银保监局核准,公司总经理变更为周祺。

  厦门信托换帅:胡荣炜任职总经理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正式核准胡荣炜出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胡荣炜本人在金融行业工作多年,且自2013年8月起便开始担任厦门信托副总经理一职,迄今已有六年多。

  记者注意到,厦门信托近期高管变动不只是上述一位。

  在胡荣炜厦门信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同一天,厦门银保监局还核准了该公司两位副总经理苏荣坚、郑华的任职资格,此二人之前都是担任厦门信托的总经理助理职务。

  大业信托换帅:前浙金信托总经理转战大业信托

  此前从浙金信托离职的前任总经理战伟宏目前已以拟任总经理的身份在大业信托开展工作,大业信托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战伟宏9月底已开始在大业信托工作,是以拟任总经理的身份,目前监管资格是否已获批不清楚。

  战伟宏具备监管经验和多家信托公司的从业经历。

  2016年11月,战伟宏从中融信托副总裁之位加入浙金信托任职总经理,彼时有报道分析称,战伟宏的加入或可为浙金信托添加新活力。

  西部信托:徐谦担任法人 已任董事长

  徐谦担任西部信托法定代表人 此前已出任董事长

  11月8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已于近日完成法定代表人的的变更,徐谦担任西部信托法定代表人,今年6月,徐谦出任西部信托董事长一职。

  徐谦,研究生学历,曾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进入西部信托工作,此前曾任西部信托总经理一职。

  今年6月,西部信托除董事长一职由原总经理徐谦担任外,总经理则由原副总经理贾旭任职,从任职经历来看,贾旭多在西部信托工作,曾任西部信托市场营销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

  中泰信托:董事长吴庆斌兼任大成基金董事长

  11月4日讯 大成基金发布董事会成员换届变更以及董事长变更的公告。因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大成基金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中泰信托董事长吴庆斌出任董事长职务。

  大成基金新任董事长吴庆斌,毕业于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及法学专业,获得双学士学位。

  吴庆斌先后任职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建信信托:增资至24.67亿元

  1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已获北京银保监局的批复。

  批复信息显示,建信信托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27亿元增至人民币24.67亿元,增加的注册资本中,人民币6.30亿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10亿元由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此次增资,建信信托的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两位股东的出资金额(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为:建设银行出资金额人民币出资比例6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3%。

  最高院: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要担责

  最高法:刚兑无效,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要承担责任!

  《纪要》指出,在责任主体上,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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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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