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益标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摘要 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一些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仍无法通过现行制度安排予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可以预见的是,此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信托公司,尤其是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具体来看,《暂行
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一些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仍无法通过现行制度安排予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可以预见的是,此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信托公司,尤其是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职责要求,民营信托公司受影响较大。类比商业银行,《暂行办法》采用“两参或一控”原则,建立了从股东、信托公司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一方面,这意味着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这将对股东较为分散的信托公司,尤其是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通过股东穿透监管、关联交易管理、金融产品入股以及违规股东惩戒等,将有效提高信托公司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防止主要股东滥用权利、掏空信托公司等行为,有效保护信托公司利益,而对于法人治理和风险管控滞后的信托公司来说将是一大考验。同时,《暂行办法》要求五年股权不得转让,可有效防止民营资本进行套利,保证了信托公司的稳定经营。
二是取消外资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门槛,金融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速。《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开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这将对引入境外投资者创造便利,信托行业对外资的吸引力或将增强。在监管鼓励引导下,外资入股信托公司或迎来黄金期,未来,或将有更多的外资流入,为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带来新动能。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一方面需强化股权管理合规意识,加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出一套合规、有效的公司治理准则,提升公司治理过程的合规性和管理效率,降低违规成本。具体来看,需严格管理股东行为,切实落实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严防股东利益输送。另一方面,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适时引入外资投资者,提升自身公司治理水平。外资机构资管业务成熟,治理健全,可将先进的国际经营管理经验带到自身公司治理与资管业务当中。
可以说,资管新规是本轮金融监管新政的顶层设计,《暂行办法》是资管新规框架内的延续与细化,与资管新规的监管精神一脉相承,对于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预计未来行业股权监管趋势将更趋严格与精细化。《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的职责范围进行明晰与细化,有助于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推动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帮助信托公司在行业转型困局中降低管理成本,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有望切实提升信托行业发展质效,推动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三是征求意见稿对上市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事宜作出了较为详尽的安排,这为将来信托公司主体上市打下了基础。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存在上市融资的需求,但实现主体上市的信托公司仅3家,2家A股上市,1家港股上市,而一些信托公司则曲线上市,未来不排除经营绩效好的信托公司主体上市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