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洪磊:私募基金行业应加快完善上位法体系
摘要 中基协洪磊: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风险及对策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近日,在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主办的中国基金行业纠纷现状及多元化解研讨会上,中基协会长洪磊表示,针对伴随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出现的风险问题,应加快完善上位法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角色定位,使行业自律与行政、司法齐抓
中基协洪磊: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近日,在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主办的中国基金行业纠纷现状及多元化解研讨会上,中基协会长洪磊表示,针对伴随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出现的风险问题,应加快完善上位法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角色定位,使行业自律与行政、司法齐抓并举,共同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同时,大力发展多元调解机制,做到诉调协同,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洪磊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输送资本金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自成立时起,私募基金行业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势头。截至2019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3.69万亿元,与公募基金管理规模的差距正在进一步拉近。但与此同时,由于基金上位法律制度缺失,登记备案工作走过一段弯路,私募基金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野蛮生长带来的风险问题。
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上述风险情况,洪磊提出三种应对措施。
第一,加快完善上位法体系。建议在证券法扩展证券定义,将集合投资计划、债务融资工具纳入证券列举范畴;同时有针对性地出台“私募股权”条例,形成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效补充。
第二,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和当前风险特点,明确自律管理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协会自律灵活、主动管理、接近市场的特点,使行业自律与行政、司法齐抓并举,共同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充分吸收了协会对基金销售相关的自律规则,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定位的充分重视。
第三,大力发展多元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多种风险化解主体的作用,做到诉调协同,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前,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可从机构和产品两个层面来看。
其中,机构层面突出表现为以下三类:
一是“全牌照”业务引发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
二是集团化倾向加剧导致“募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团队专业性缺乏。
从产品层面来看:
第一,部分产品以私募基金名义申请备案,却实为存款;
第二,先备后募,以较小的募集资金获得备案通过后,在后续募集阶段再随意扩大募集规模;
第三,变相自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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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