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投资乱象曝光!保险资金违规问题遭通报 监管保持从严态势
摘要 当前,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稳健审慎,个别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保险机构存在违规问题。券商中国记者获悉,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印发通报,指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八大问题,并点出多种违规行为。比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投资决策;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当前,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稳健审慎,个别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保险机构存在违规问题。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印发通报,指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八大问题,并点出多种违规行为。
比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投资决策;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通过平台公司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超范围、超比例投资;部分资管产品管理不规范,项目融资主体挪用产品资金;风险管理不审慎,投资的股票出现上市公司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等情形。
有保险投资人士称,通报将发挥警示作用,收到通报后,周末要加班对照通报问题开展自查。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
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存在超范围投资、假委托
通报所提的八大问题之一是,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具体表现:
一是超范围、超比例投资。个别公司未按规定范围投资,违规投资监管禁止的行业产业;个别公司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个别公司存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境内银行结构性存款的问题;个别公司大类资产投资比例或集中度风险比倒超出监管规定。
二是假委托或转委托。有的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城投资。有的公司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让渡主动管理责任。
三是违规开展多层嵌套投资或通道业务。有的公司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违规多层嵌套或将信托作为通道的情形。
四是股权投资不合规。有的公司违规开展直接股权委托投资业务,其作为直接股权投资的出资方,让渡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职责,统一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对直接股权投资进行受托管理;有的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却按照非重大股权投资标准进行事后报备,规避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低于监管要求;有的公司股权投资的标的企业所属行业超出监管规定范围等。
五是受托管理资金不规范。部分公司受托专户存在非主动管理情形;个别公司受托管理的账户未进行托管;有的公司未按监管要求报送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年度报告。
六是投资标的不符合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投资的债券,在信用评级、发行主体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规定;有的公司投资的股票,出现上市公司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等情形。
违规交易利益输送,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通报显示,保险资金运用存在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问题,这也是监管三令五申的禁区。
具体表现之一是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载留、揶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同时,利用资管产品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个别公司以组合类资管产品为通道,向关联方及相关企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关联方信息的要求;有的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未将高管亲属纳入关联方清单。
另外,还有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个别公司存在未披露或报告与关联方签订投资委托协议等问题。以及,关联交易报告不完整或内容失实。
保险资管产品:有项目融资主体挪用产品资金
通报显示,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上,也存在管理运作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挪用产品资金。个别公司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融资主体没有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是挪用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出借甚至向特定机构或个人输送利益。
二是存在“名股实债”。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名股实债”情形,产品合同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向投资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投资标的基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三是组合类资管产品运作违规。有的公司发行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通道性质组合类资管产品;有的公司组合类资管产品具有“资金池”性质和嵌套交易结构;个别公司组合类资管产品杠杆比例或集中度比例高于监管要求。
还有决策机制、投资能力、考核激励等问题
此外,通报列出的问题还包括: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风险管理不审慎、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方面,个别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掌控投资决策权,凌驾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之上,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有的保险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首席投资官,有的保险资管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个别公司高管未取得任职资格而违规任职履职。
资产负债管理上,仍有个别公司资产配置激进,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较差。
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上,存在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的问题。有的公司只有“牌照意识”缺乏“能力意识”,存在获得投资能力备案即“一劳永速”的思想,未能持续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的公司未设置监管要求的投资风险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有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更换未能及时报告。个别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投资能力备案而从事相关投资活动的问题。
风险管理不审慎方面,有的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等交易对手,最近年度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少数公司同一投资经理同时管理不同资金来源的投资账户或者保险资管产品。有的公司个别员工在债券、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有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有的公司数据报送质量较差,存在逾期报送、数据报送不规范等问题。
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方面:有的公司只注重短期投资收益导致投资行为过度偏向短期超额收益,放大了投资风险。少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盲目片面追求高薪、高奖励,不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为导向,一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通报显示,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各保险机构认真对照通报问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把握好合规经营底线。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