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摘要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1、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2、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并向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函证,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3、由于公司股价发生较大波动,经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公司目前仍存在诉讼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立案调查及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等相关风险(详见本公告内容“三、相关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在2019年7月22日、23日、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本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所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二)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先生、褚淑霞女士已披露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部分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的情况。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正在研究准备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及相关债权债务沟通解决事宜。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目前存在的诉讼风险
经自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因借款合同、担保纠纷存在涉诉情况,若最终认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会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有关各债权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处于立案调查阶段的相关风险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若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4)。
(四)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相关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100%股权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质押的部分股份出现了平仓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尚未履行完毕,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制定盈利预测补偿方案;若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实施,则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
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5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方之一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635,812.05元
●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涉及案件(2019)浙01民终5340号已终审完毕,尚未执行。上述案件累计涉及金额约52,635,812.05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19年7月23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浙01民终5340号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杭州尊渊签订了《关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投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7年10月11日,原告与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亿元、7,500万元认购了云南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几个月后,信托计划的净值发生亏损,超出了预警线及止损线,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追加资金,但是被告拒绝追加资金,最后导致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了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结束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回原告投资款110,479,455.51元(其中2018年4月27日返回原告投资款103,702,943.01元,2018年5月3日返回原告投资款6,776,512.5元)。另在2018年2月14日,杭州尊渊预付了原告投资收益30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原告投资本金为1.5亿元,自出资日2017年10月11日到2018年5月2日共计202天,按年利率9%计算,原告应收回本金及收益共计为157,575,000元,现在仅收回113,479,455.51元,差额为44,095,544.49元,杭州尊渊应予以补足,支付原告44,095,544.49元。
原告与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分别签订了《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约定,上述被告保证在信托计划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原告支付差额,确保原告收到1.5亿元本金及不低于年化9%的收益,如果逾期支付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担保协议》约定,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杭州尊渊在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44,095,544.49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5月4日开始,以44,095,544.4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判令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被告承担。
4.2019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杭州江干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4民初4265号,一审判决如下:
①被告杭州尊渊向原告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②被告杭州尊渊向原告国都控股支付违约金(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以人民币44,095,544.49元为基数,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以人民币43,095,544.49元为基数,此后以上述第一项未付补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③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驳回原告国都控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67,278元,由原告国都控股负担7,278元,由被告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负担人民币260,000元。被告杭州尊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临2019-023)。
5.案件进展
2019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与国都控股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公司与国都控股的任何借款及担保事项。
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股权因该诉讼前保全事宜被冻结。
■
针对上述事宜,公司向左洪波先生询问并要求妥善解决上述纠纷,避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利益受损,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所涉案件尚未执行,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涉案件已审结,尚未执行。若最终按照判决执行,则累计涉及金额52,635,812.05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负面影响。2018年度,公司已将上述违规事项计入预计负债科目,并根据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提违约金,业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本年度最终影响金额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