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兴业矿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来源:新浪财经 2019-09-02 17:48:00

摘要
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4.230,-0.01,-0.24%)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当事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吉兴业,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吉兴军,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董永,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

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4.230, -0.01, -0.24%)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当事人: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吉兴业,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兴军,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董永,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经营业绩同向上升,盈利为60,000万元至 75,000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业绩亏损,金额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实为-17,063.5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经营业绩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能及时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吉兴业,董事兼总经理吉兴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吉兴业,董事兼总经理吉兴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吉兴业、吉兴军、董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兴业矿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8月28日

  (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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