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股权管理 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
摘要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对信托行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业内人士有哪些意见与建议?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资深信托专家、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刘向东。《金融时报》记者:《暂行办法》出台对信托行业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对信托行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业内人士有哪些意见与建议?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资深信托专家、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刘向东。
《金融时报》记者:《暂行办法》出台对信托行业有何意义?
刘向东:在当前强化金融监管和加快金融监管改革、弥补监管短板的背景下,《暂行办法》的推出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对于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基于信托公司治理和业务的独特性,信托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管理,从监管角度看,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尤其是与一般工商企业具有差异性监管要求。弥补制度短板,强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和治理机制要求,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迫在眉睫。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治理和业务具有哪些独特性?
刘向东:在信托公司治理方面,源自平衡法的信托制度确立了受托人制度和受托人义务,对受托人义务的忠实履行是信托存在的基础。受托人义务决定了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信托公司治理应当认真履行受托职责,始终把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将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在信托公司业务方面,信托公司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信托业务和运用资本金的固有业务,其中,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金融时报》记者:《暂行办法》在征求意见阶段,从目前看有什么亮点?
刘向东:《暂行办法》的推出正逢其时,可谓亮点纷呈,对信托公司股权进行穿透持续监管,将有效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金融时报》记者:为了推进规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在《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您对此有何建议?
刘向东:我有五点建议,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政策协调,做好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协同安排;二是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的监管制度安排,强化精细管理;三是统筹安排股东管理和资本管理的监管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股东和信托公司的协同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设计;五是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股权托管制度、股权信托登记、过渡期安排等配套制度安排。
《金融时报》记者:在加强政策协调方面,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还有哪些政策可以参照?
刘向东:人民银行于2019年7月26日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根据股权结构不同,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主要分为金融机构控股型、央企控股型、地方政府和国企控股型、民营企业控股型四类,还有个别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公司尚未明确的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多数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范。需密切关注和及时跟踪《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进展,做好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协同安排。
《金融时报》记者:此前有哪些股东管理和资本管理的监管要求需要一以贯之?
刘向东:目前,涉及股东管理和资本管理的重要监管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净资本管理。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管可以进一步采取限制分配红利、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措施。
二是恢复与处置计划关于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减少分红或不分红,必要时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增强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三是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四是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资本实力是评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实力的增强也有助于提高信托公司对风险事件的抵抗能力。
《金融时报》记者:您对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什么建议?
刘向东:《暂行办法》强化了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要求,对整治少数信托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关联交易违背公平竞争和依法合规原则、规避监管、损害信托公司和受益人的权益等行为进行了制度规范。我建议从资本、风险、收益等方面综合考量,做到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整治目前少数信托公司控制关系复杂、风险隔离机制缺失的乱象,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