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与汉富控股失去联系?全新好回复问询

来源:资本邦 2019-11-25 16:08:00

摘要
11月25日,资本邦讯,全新好发布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9】第123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1

11月25日,资本邦讯,全新好发布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9】第123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股价异动公告》显示,公司自11月12日至14日期间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分别向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黄立海、韩学渊致电询证汉富控股是否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以及是否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却均无法取得联系;11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股东函件的公告》显示,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送达的《致全新好监事会函》称其于11月14日走访汉富控股工商登记住所及通讯地址时,“均已人去楼空,大门紧锁,透过玻璃门缝隐约看到一些投资人催债的纸条”。

同时,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汉富控股与深圳市融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美科技”)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双方约定包括拟在公司股东大会等公司管理活动中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处理有关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或者需要由股东行使召集权、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等,如本协议各方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将应委托其他一致行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然而,公司未能确认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一致行动协议》中协议条款编码错乱,未能确定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且《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融美科技亦未说明其持股情况。

对此,深交所表示关注,请公司:

1.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安排,详细说明公司是否确与汉富控股、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人员失去了联系,该情形是否已对或可能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内控制度失效的风险,如是,请详细说明,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全新好回复:汉富控股委派的董事长黄立海辞职后,公司与汉富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韩学渊的沟通方式仅为单一邮件方式。汉富控股旗下子公司因涉嫌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汉富控股近期通过不同的方式向公司传递文件。公司曾于2019年11月15日23:31收到相关授权委托书邮件(原件未收到),内容为“汉富控股委托公司崔杰、程云帆、张业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汉富控股与全新好公司之间事务及问题沟通、协议及文件签署、会议参与、文件提供和索要、提出会议提案、监管部门的拜访沟通及文件提供等一切与上市公司事务相关的事宜···”即汉富控股已对一切与上市公司事务相关的事宜委托前述三人代理。公司本着谨慎、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态度,已多次向汉富控股发送文件的邮箱回复邮件,催促汉富控股尽快送达前述三人的合法授权文件或者与公司建立合法有效的沟通方式传递文件。截至目前汉富控股尚未将对崔杰、程云帆、张业博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送达公司,也未与公司建立其他有效的沟通方式。公司基于谨慎的态度暂无法确认相关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公司将尽快寻求建立与汉富控股及韩学渊合法有效沟通及文件传送方式。

根据公司管理团队“董事长负责制订并实施公司的经营战略,直接分管董事会办公室、联合金控及物业公司”的分工。汉富控股委派的董事长辞职已对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产生影响。同时经股东监督及员工反馈,公司存在部分管理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内控制度阻碍公司日常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不勤勉尽职等情况,包括:非董事会成员截留董事辞职报告,干预董事会正常运作及阻挠信息披露、拟通过非正常流程偷盖公司印鉴、对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长期不做审批及对于公司重大合同、重大付款的审批未勤勉尽职等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存在失效的风险。

2.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详细说明上述文件签署的时间、地点、签署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前述人员与协议双方的关系等,并结合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以及有关文件的完整性,说明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汉富控股尚未回复。

3.进一步核实融美科技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如是,请补充披露持股数量及占比情况,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是否了触发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如否,请融美科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说明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就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合理性,同时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其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方式的约定的目的及合法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汉富控股尚未回复。

4.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说明在双方已经约定了行使全新好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的情况下,再次约定“如协议各方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将应委托其他一致行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考虑及合理性,上述约定本质上是否为汉富控股委托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如是,请详细说明该委托约定是基于何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汉富控股尚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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