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昌非法催收,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法律思考
摘要 要旨: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通过多次向孙某本人、工作单位及其亲友拨打骚扰电话的形式催讨债务,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客观上实施了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对特定人孙某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故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侵犯了孙某
要旨: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通过多次向孙某本人、工作单位及其亲友拨打骚扰电话的形式催讨债务,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客观上实施了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对特定人孙某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故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
【案情简要】
2015年5月15日,孙某与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德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信用资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同日,孙某与案外人秦某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约定孙某向案外人秦某借款110892.8元,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德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咨询费、审核费、顾问费及服务费共计30892.8元并在向其提供借款本金时一次性代为扣除。孙某实际收到借款为80000元,后孙某在按约偿还部分本息之后,认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利息过高,并且认为自己已经偿还实际到手的80000元本金,并还支付了20000余元的利息,不需要继续履行《借款协议》。
后,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认为孙某存在逾期还款之行为,其工作人员多次向孙某本人、工作单位及其亲友拨打骚扰电话的形式催讨债务。
【案涉争议】
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以拨打骚扰电话的形式催讨债务是否侵犯孙某的名誉权?
【裁判要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提交的《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骚扰电话截图、报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通过多次向孙某本人、工作单位及其亲友拨打骚扰电话的形式催讨债务,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的该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畴,并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孙某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性权益。现孙某据此要求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书面道歉,本院认为其此项主张,理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结合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的侵权方式、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为250元。另,本院需要予以指出的是,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等纠纷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可通过非法侵权的方式来维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本案中,孙某提交的《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骚扰电话截图、报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通过多次向孙某本人、工作单位及其亲友拨打骚扰电话的形式催讨债务,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客观上实施了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对特定人孙某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故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
【判决结果】
1、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以书面致歉信的形式向孙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如不履行该判决内容,人民法院将把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刊登费用由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负担;
2、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赔偿孙某损失250元。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17)湘0104民初5209号
二审案号:(2017)湘01民终9410号
【点评】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或者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非法催收问题,201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五条规定:“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非法催收的种类繁多,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毁坏他人财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侮辱、诽谤、恐吓、威胁、骚扰、散布个人信息等。但只要是非法行为,就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限于篇幅,文章列举几个常见的非法催收行为,法律分析如下: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无法律依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或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等权益。《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虽然《民法总则》没有将住宅安宁权列明,但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权益具有外延性,“等权利”不排除住宅安宁权,并且住宅安宁权涉及自然人切身利益,属于法律值得和应当保护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属于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侮辱、诽谤
侮辱,是指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使他人人格尊严权或者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诽谤,是指捏造事实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使他人人格尊严权或者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四)恐吓、威胁
恐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将来作出一定危险行为或者使用武力胁迫,使受害人或者近亲属的身体或者精神受到强制,逼迫受害人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限于篇幅,对非法催收行为不一一列举分析。但凡非法催收,不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受害人可以直接报警。造成财产或者精神损失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非法催收属于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债务人也需注意,合法的债务需要偿还,否则等待的也是法律的公正裁决,甚至面临失信风险,成为“老赖”。
生活在当今社会,还是应该做个诚实守信的人!